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澧政复不受字〔2025〕11号
段**:
你于2025年9月9日以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被申请人,就其作出的澧退役军人信复〔2025〕2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周**为段*甲烈士的抚养人、认定段**为段*甲的养子,享有国家优抚待遇。本机关经审查发现,你于2023年4月21日以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澧县民政局为被告,诉请两行政机关不履行给付职责,请求法院判令:1.要求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澧县民政局按国家政策对烈士家属补偿30万元;2.要求给段**换发段*甲烈士证;3.本案诉讼费用由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澧县民政局承担。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依据在案证据,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2023)湘0703行初50号《行政裁定书》,其文书载明:“周**、段**共同提供《关于**乡**村委会段传中过接烈士段**同志座谈证明材料》一份、《证明》三份,拟证明段**系段*甲养子,但上述证据并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对,证人亦均未出庭接受法庭的询问,故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段**确系段*甲的养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段**与段*甲之间成立收养关系,不能证明段**属于段*甲的烈属,不应认定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故周**、段**不是本案诉讼的适格主体,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周**、段**的起诉。本案中,你与周**于2025年6月10日通过信访途径反映:1.认为周**系烈士段*甲抚养人,要求享受烈属待遇;2.认为段**系烈士段*甲养子,要求享受烈属待遇。该信访诉求,本质上与你在(2023)湘0703行初50号案中的诉求一致,都是要求行政机关认定周**、段**的烈属身份,基于烈属身份依法享受烈属的优抚政策(补偿)。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澧退役军人信复〔2025〕2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文中明确释明认定为“抚养人”(连续抚养烈士逾7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者)及“继子”(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的证明材料,认为周**不符合《烈士褒扬条例》释义中“抚养人”的释义,不成立抚养人,不支持其诉求;段**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不支持其诉求。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实质是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信访人未提交符合规定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通过信访回复强调了(2023)湘0703行初50号《行政裁定书》中所认定的事实,且告知了信访人救济途径为向常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复查申请。另,你于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了“档案应纠正”的请求,若你认为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保管的档案材料确有错误,可以提供澧退役军人信复〔2025〕2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所释明的证明材料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申请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纠正,而非径直向复议机关请求纠正档案。
综上所述,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其救济途径应当是向上一级信访机关申请复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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