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澧政复不受字〔2025〕10号
杨**:
你于2025年8月18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平台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澧县市监局)为被申请人,以《行政复议申请书》为名,就本复议机关作出的《补正行政复议材料通知书》申请延长补正期限。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构成新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另,您于2025年8月4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平台以澧县市监局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系同样以《行政复议申请书》为名,向复议机关提交受理案号为澧政行复〔2025〕49号案的《申请人补充申诉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复议机构工作人员于2025年8月7日与您电话沟通,确认您是通过提出新的复议申请的方式来提交澧政行复〔2025〕49号案的申请人意见,并告知您该《补充意见》已收悉。针对平台上因为该操作生成的新复议申请,您要求依照平台流程出具不予受理文书,故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告知您修改复议申请书内容并补充身份证复印件。本复议机构于2025年8月8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平台作出补正处理,于同日向您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上所留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组”邮寄澧政复补通字〔2025〕3号《补正行政复议材料通知书》,该邮寄件于2025年8月13日退回,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和您核对新的收件地址(湖南省**市**区***中路****小区)后,于2025年8月15日重新寄出3号《补正行政复议材料通知书》,新邮寄件您于2025年8月16日签收。该补正期限可于2025年8月16日起计算十个工作日的补正期限。
需要指出的是,您8月4日于通过行政复议平台提交的新申请所复议的对象仍是澧政行复〔2025〕49号案的审理对象,即澧县市监局作出的澧市监答复〔2025〕4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该案已于2025年8月15日审结,文号为澧政复决字〔2025〕48号的《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邮寄给您。故您于8月4日提交的网络申请系重复申请,即使递交补正材料也并无实际意义,您若对澧政复决字〔2025〕48号《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所做结论不服,可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救济。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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