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5〕13号
申请人:龚**,男,汉族,2004年8月2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
被申请人: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湖南省澧县津澧大道西段1538号。
法定代表人:曹龙,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针对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而作出的编号4307231803936850的处罚决定,于2025年8月15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8月28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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