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5〕67号
申请人:王**,女,汉族,1962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常德市澧县政务中心三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红霞,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6月18日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于同年7月28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8月4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合理认定4年工龄。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于1994年至1997年期间,一共向县养老保险机构缴纳了四年养老保险基金共计850元。根据2003年澧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号文件第3页第一条规定,农村养老保障基金可以转入企业养老保险。2014年人社部17号文件和湖南省人社厅25号文件(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规定,原参加农村老农保人员可以并入企业灵活个人账户,也就是申请人的参保年限包括94年至97年。申请人自2015年起多次到县人社局社保中心、信访局窗口请求解决养老金划转到企业灵活个人账户,得到的答复都是退本金。(……)申请人在担任村干部工作的10多年期间,工作兢兢业业,曾先后垫资1万多元完成农业税的提留任务,该笔垫资直至2017年上福社区才归还申请人。申请人恳求被申请人及复议机关遵守保险协议,履行保险义务,解决申请人的养老保险诉求。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诉求不成立:1.申请人于1994年、1997年向原民政部门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费(共计850元),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分属不同险种,且于2003年8月25日由澧澹乡人民政府将本金850元一次性退还,其原农村养老保险关系随之终止。2.申请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于2017年11月办理退休,其2002年11月至2017年11月的实际缴费权益已全额记录,退休手续办理及待遇领取均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目前已正常领取待遇。
1994年,澧县民政部门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1998年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两部文件精神,澧县停止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费收缴工作;2003年县民政局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给县劳动保障部门原社保处。根据社保中心财务及业务记录核实:2003年8月25日,澧澹乡人民政府集中领取了含申请人王**在内的97人退保费用,共计11726元。申请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卡》显示,其身份信息(身份证号:432424196211******)与本人一致,所缴保费已由该乡政府工作人员退还。同时申请人退保时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等材料,进一步佐证了上述退保事实。根据《澧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澧劳社〔2003〕1号)规定,对群众要求退保反映比较强烈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办理退保手续,结合当时实际情况,只退本不付息,也不扣除3%的管理费。申请人于1994年、1997年缴纳的850元农村养老保险费已由澧澹乡人民政府集中领取后由该乡政府工作人员全额退还。依据《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前,按国家相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当前,人社部门负责管理的养老保险险种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类。而申请人于1994年、1997年缴纳的保费,属于原民政部门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范畴。该制度已于2000年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停止新增业务并进入清理整顿阶段,其与申请人退休时参加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分数不同险种,二者不存在衔接或合并认定的依据,故不符合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条件。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城镇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领款凭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申请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合法。
审理查明:1994年,澧县民政部门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1998年底,澧县依据民政部、财政部两部文件精神停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费收缴工作。2003年1月15日,澧县民政局向县劳动保障部门正式移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2003年3月6日,澧劳社〔2003〕1号文件《澧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中载明:“鉴于存在上述问题,建议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采取退保、转保或一次性给付的方式。1、对经济条件好、要求续保的对象,按社保的有关规定补足保险费、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转入企业社会养老保险。……4、对群众要求退保反映比较强烈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办理退保手续。根据民政部民办函〔1999〕39号文件精神,属本人要求退保的对象,只退还本金不计息且扣除3%的管理费。根据我们在宜万乡调查的情况,多数参保对象要求全额退本。从稳定大局的角度出发,又考虑到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建议只退本,不付息,也不扣除3%的管理费。”该文件领导批示为:“原则同意。特别是在退保和对正在领取养老金一次性给足8年的办法安稳妥善推进。立足自愿,并建立相应的手续(申请)可以备查。”
(……)
2025年5月19日,申请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1994年至1997年四年工龄未认定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分为基本事实、处理情况两段。在处理情况段落,被申请人载明:“根据相关规定,企保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而您在诉求中提到的1994年至1997年缴费4年的问题,实为1994年、1997年其分别向原民政部门开办的农村养老保险缴费(以下简称“老农保”)250元、600元,共计850元,非向企保缴费,故无法认定企保缴费年限。1994年澧县民政部门开展老农保工作,1998年底按规定停办此项工作。根据湘人社发〔2018〕19号《关于妥善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通知》精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时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以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对自愿退保的老农保参保人可以一次性清退老农保个人账户本息。王女士2017年已在企保退休并领取待遇,建议其按规定申请退回本息。”
2025年9月10日,申请人不服上述《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就其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限无法并入企业社会养老保险一事申请行政复议。
(……)
另查明,1992年1月3日,国家民政部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该方案指出,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全体农民的老年基本生活。该方案将年满60周岁的市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作为保险对象,并规定缴纳保险年龄为20~60周岁。在基金方面,本保险采取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方式进行筹集,并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除上述内容外,该方案还对缴费的标准、支付及变动,基金的保值增殖,立法、机构、管理和经费等内容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从2009年起我国开始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新农保)的试点工作。新农保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方式开展保障工作。新农保制度覆盖了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农村居民,但不强制参保。其基金的筹集则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同时设立用于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且支付终身,只要农村户籍老年人年满60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就可以按月领取此养老金。
本复议机关认为:
1.关于执法主体和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退职管理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具有对退休事项进行审批的法定职责。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要求认定四年工龄,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程序合法合规。
2.关于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本案的复议对象是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根据申请人通过信访渠道提交的《关于请求补加连续工龄的报告》,其本质是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认定的退休工龄,认为其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期间应计入企保的缴费年限,请求被申请人依据职责为申请人补加4年工龄。根据《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规定,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而上述项目金额的确定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密切相关。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虽然形式上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做任何处分,仅是向申请人解释其1994年、1997年缴费的险种与其退休的险种不同,不能认定为企保缴费年限,建议其按规定申请退回本息。但其实质是对申请人要求多认定4年工龄的申请作出了否定性的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故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申请人的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能否核定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湘人社发〔2018〕19号《关于妥善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农保试点时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也可以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不符合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或者不愿意转入的,可将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退还。”“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一次性清退老农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个人账户本息)。对不愿退保的参保人,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告知参保人一个月后将其个人账户余额或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本案中,基于政策原因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澧县拟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采取退保、转保或一次性给付的方式进行。(……)(……)因申请人已于2017年在企保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待遇,不符合湘人社发〔2018〕19号《关于妥善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但可以申请将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退还。
根据《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人险〔2006〕10号)文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湖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若干工龄计算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人险〔1985〕258号)第六条规定:“建国后,职工参加工作前曾担任乡农会主席、高级农业社社长、人民公社大队书记、大队长等职,都不能计算工龄。他们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从被吸收为国家干部或进全民、县属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之日计算。”该文件明确了任人民公社大队书记、大队长等职不能计算工龄,申请人任村委会会计的期间同样不能计算连续工龄,故无法适用“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在事实上已按规定为申请人办理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手续并退回了保险金。其《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拒绝为申请人认定4年工龄,合法合规。即使申请人未退保,也不符合“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依据现行政策也无法将“老农保”的缴费年限并入企保缴费年限。对于申请人是否在2003年依据澧劳社〔2003〕1号《澧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将“老农保”的缴费年限并入“企保”实际缴费年限,该文件处理建议规定的是即使在当时可办理“老农保”而转“企保”的手续,也需要相关对象经济条件好、有续保要求、按规定补足保险费后,再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且对如何“转入”并未做详细规定。而且,澧劳社〔2003〕1号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请示文件,其文件效力不能与当时实行的全国及全省的政策相违背,在申请人已于2002年11月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依据湘劳人险〔1985〕258号文件申请人无法被认定连续工龄的情况下,该“转入”是否能一并认定缴费年限需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当时政策作出认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中拒绝认定申请人四年工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6月18日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0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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