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5〕70号
申请人:屈**,男,汉族,1992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登封市,现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申请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斌,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9月8日作出的《关于屈**投诉举报信的复函》,于2025年9月17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年9月24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审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屈**投诉举报信的复函》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及适当性;2.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屈**投诉举报信的复函》,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抖音店铺“****护肤品供应商”销售的“****化妆品套装”为假冒伪劣产品,被申请人2025年9月8日作出案涉《关于屈**投诉举报信的复函》,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依据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投诉举报书、《关于屈**投诉举报信的复函》、购买商品照片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违反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基本情况:1.案件接收与核查。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9月8日,组织执法人员前往投诉举报人提供的退货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街道****菜鸟驿站”开展核查工作。2.核查具体结果。①经现场检查,该菜鸟驿站工作人员表示对“****护肤品供应商”相关信息不知情。②经系统内网查询,“****护肤品供应商”无任何营业主体登记信息;以申请人信中提及的店主“吴**”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负责人检索,亦无匹配的市场主体记录。③执法人员拨打申请人信中提供的退货电话183******** 核实,接听方表示对“****护肤品供应商”不知情,未提供有效关联信息。因工作座机通话记录无法调取,2025年9月29日,执法人员通过私人电话联系申请人提供的退货电话“183********”再次核实情况,接听方已设置未知号码自动拒绝,执法人员多次呼叫无法接通。3.结果告知。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8日对申请人作出《关于屈**投诉举报信的复函》,告知其核查处理结果。二、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1.关于法律适用。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5 年 9月8日依法进行了核查。因申请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被申请人经现场调查、电话询问等方式仍无法锁定违法主体及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的规定,对其投诉事项依法不予受理,履职到位,法律依据适用无误。2.关于执法程序。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未针对投诉和举报事项分别下发告知书,程序确属不当”无相关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5 年9月8日对申请人作出《关于屈**投诉举报信的复函》,告知其核查处理结果,对投诉和举报分别予以回复,程序合法,履职到位。被申请人在本次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全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及时开展线索核查、现场检查、文书下达等工作,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确保核查处理流程规范、合法合规,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处理程序不当”的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协助调查函》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查明:2025年8月22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护肤品供应商”店铺购买了一盒“****亮肤素颜礼盒”,共支付328元,后以该产品无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标识系假冒伪劣化妆品为由,于同年8月28日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一封(快递单号:XA10652889841),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投诉举报,其诉求为:“1.确认被投诉举报人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2.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售产品;3.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59条实施行政处罚;4.依法赔偿并退还货款;5.奖励举报人。”被申请人于同年8月30日签收了该《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
2025年9月8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前往投诉举报人提供的退货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街道****菜鸟驿站”开展核查工作,经查,该菜鸟驿站工作人员表示对被投诉举报人“****护肤品供应商”相关信息不知情。后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系统内网查询,“****护肤品供应商”无任何营业主体登记信息;以申请人投诉举报书中提及的店主“吴**”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负责人检索,亦无匹配的市场主体记录。执法人员拨打了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中提供的退货电话“183******** ”进行核实,接听方表示对“****护肤品供应商”不知情,未提供有效关联信息。因申请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且被申请人通过现场调查、查询系统、电话询问等方式仍无法锁定违法主体“****护肤品供应商”,被申请人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之规定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依法不予受理;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9月17日向抖音平台发出澧市监协查(2025)4号《协助调查函》,要求抖音平台依法提供“****护肤品供应商”的实际经营者信息,包括其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以便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后续的调查处理。
2025年9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屈**投诉举报信的复函》,告知了申请人以下事项:1.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进行调查核实及相关调查情况。2.因现有证据不足,无法锁定违法主体及事实,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投诉不予受理。3.对于申请人的举报请求,被申请人已向抖音平台发函调查,如申请人有其他证据可再行提交,被申请人将进一步核实处理。该回复已于9月9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单号:1300698201512)寄出,申请人已于同年9月12日签收。
本复议机关认为:
1.关于本案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作为澧县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调查核实等程序,并通过《关于屈**投诉举报信的复函》向申请人告知了处理结果、理由等事项,程序合法。
2.关于本案事实的认定和适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第一款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相关材料及被申请人通过现场调查、查询系统、电话询问等方式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均无法锁定被投诉举报人“****护肤品供应商”,故被申请人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亦已通过向抖音平台发出《协助调查函》的方式,要求抖音平台依法提供“****护肤品供应商”的实际经营者信息,被申请人将进行后续调查处理。上述处理结果及理由均已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案涉《关于屈**投诉举报信的复函》告知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1.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9月8日作出的《关于屈**投诉举报信的复函》;
2.驳回申请人其它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1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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