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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5〕73号

发布时间:2025-11-25 16:50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澧县******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澧县

法定代表人:张**

被申请人:澧县自然资源局,地址澧县澧阳街道津澧大道291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波,局长。

申请人不服澧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6月10日作出的澧自然网信答复〔2025〕30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于2025年8月8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8月14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6月10日作出的澧自然网信答复〔2025〕30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认定申请人矿山行政许可在先、水源保护区划定在后的事实,并积极协调解决企业证照延续或补偿问题;3.责令被申请人就行政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巨大损失及所缴矿价款,备用金等所涉及矿山的所有费用、收益应依法予以补偿。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1.被申请人回复认定事实错误,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于2011年经原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审批取得《采矿许可证》,合法权益形成在先,而案涉水源保护区划定时间为2016年,明显晚于申请人取得采矿许可的时间,被申请人在回复中“认定不属实”缺乏证据支持。水源保护区划定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有权获得合理补偿或协调解决证照延续问题。被申请人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行政许可与后续规划冲突引发的权益纠纷负有调查、协调、维护企业的职责,但其未核实事实,仅以“建议复议或诉讼”推诿,未实质解决问题。被申请人仅引用“责令撤除或关闭”的规定,却忽视行政许可法中关于撤回许可应给予补偿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2.水源保护区划定程序严重违法,被申请人未予纠正。县环保局在处理中称“已公示水源保护区划定事项”,但未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及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的规定履行告知申请人、组织听证的义务。县环保局程序违法导致申请人丧失救济机会,被申请人对此未予审查纠正,进一步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就上述问题多次向当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均未获解决。申请人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采矿许可证》、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及水源保护区划定相关公示材料复印件。拟证明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1.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该答复意见只是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的解释和说明。2.申请人提出的延续登记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履职事项。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定,申请人的延续登记属省级发证权限内登记事项,应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且省自然资源厅2025年7月已向申请人发函,告知其限期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澧县自然资源局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限期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函》《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5号)等证据资料复印件,拟证明采矿权延续登记事项不属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的履职事项,且省自然资源厅已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

审理查明:2025年5月29日,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张**向中央第三巡视组反映其矿山被承包后意外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致其无法开发导致巨额经济损失相关问题。6月8日,湖南省信访局将信访件转交被申请人办理。6月9日,被申请人制发《依法履职程序受理告知书》(澧自然依告〔2025〕30号),告知信访人将在60日办结并给予答复。6月10日,被申请人经调查,作出澧自然网信答复〔2025〕30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反映的信访问题认定不属实。主要事实如下:申请人的采矿范围位于澧县***镇***水库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二处水源保护区系2014年依法依规依程序上报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同意批复划定。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2018〕767号)及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相关工业企业应拆除或关闭。因申请人位置被划定为水源保护区,不符合矿产企业续证时出初审意见的前置条件,故申请延续登记被申请人未予同意。撤销行为并非被申请人作出而是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申请人可以向该厅提出书面异议。二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程序合法合规,经过了专家论证及澧县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划定。2015年为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时,《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尚未出台,2018年申请人申请续证时,该条例已实施,不是被申请人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是相关政策有了变化。

2025年10月10日,复议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制发澧政复责提字〔2025〕1号《责令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3日内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申请材料;2、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3、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应先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的法律依据;4、被申请人认为还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同日,该通知书向被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另查明,2025年6月30日,张**再次向澧县信访局反映上述问题。7月2日,澧县信访局转送被申请人处理。7月3日,被申请人制发《依法履职程序受理告知书》(澧自然依告〔2025〕66号),告知信访人将在60日办结并给予答复。

再查明,2025年7月23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向申请人制发了《关于限期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函》,要求申请人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5号)规定,于2026年7月31日前备齐相关资料后向该厅或有审批权限部门申请办理延续登记,逾期未办理的,该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依法予以公告注销。

又查明,2014年12月31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下发《关于常德市**水库等110处饮用水源地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函》(湘环函〔2014〕676号),同意常德市**水库等110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澧县***镇的***水库和***水库在列。2015年7月9日,澧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同年12月10日,申请人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叁年,即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7日。2018年1月1日,《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施行。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5号)第一条“关于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以外的其他能源矿产、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及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非金属矿产等采矿权出让登记。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金属矿产采矿权出让登记。第(三十四)项规定,省级发证权限内矿业权登记事项(除矿业权人名称变更、探矿权注销和勘查主矿种变更登记外),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相关申请事项进行核查,并自收到矿业权人核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核查意见,其中出具不同意意见的,需说明依据及理由。据此,申请人的《采矿许可证》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颁发,且由常德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并按要求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核查意见,被申请人并无相应的行政职责。且,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是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的相关信访事项调查过程和结果的解释与说明,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若不服该信访处理答复意见,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信访复查、复核等程序进行救济。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且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五)项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4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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