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5〕75号
申请人:胡**,女,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通讯地址澧县。
被申请人: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澧县管理部,住所澧县行政服务中心7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邓霞,部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年8月15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依法听取了申请人意见并延期审理了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监督督促责任,被申请人督促****幼儿园从2025年6月1日起把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与单位在编人员享受一样的待遇;3.责令被申请人督促****幼儿园为申请人补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2016年至2019年);4.责令被申请人监督****幼儿园补缴住房公积金差额(2020年至2025年5月);5.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幼儿园的违法缴存行为。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1.申请人于2025年6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做任何书面答复。2.申请人于2009年入职****幼儿园,2020年该幼儿园转为公办幼儿园后,申请人仍继续在此工作,依据2025年6月1日实施的《学前教育法》,申请人应享受和在编人员一样的住房公积金待遇,但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待遇仍和劳务派遣人员一样。依据《学前教育法》第四十六条,从2025年6月1日起,申请人每月住房公积金应按照在编人员一样金额缴存(每个月1200元×3个月)。3.****幼儿园郑**园长给聘请幼师魏*私自开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2016年**幼儿园还归属于澧县****管辖),每月打给其账户200元,而**幼儿园拒绝为申请人开户,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申请人没有享受这笔福利待遇,请被申请人督促**幼儿园把2016年至2019年这期间申请住房公积金补齐(36 个月×200元)。4.****幼儿园自2020年9月民转公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本应按在编人员一样缴存,不应按劳务派遣人员待遇缴存,请被申请人督促**幼儿园补缴申请人2020年至现在住房公积金差额:57个月×(1000元-200元)。5.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1)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申请人于2025年6月9日提交履职申请,要求补办账户、补缴差额、查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至今超60日未答复未处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应督促单位限期缴存;(2)未纠正****幼儿园违法行为,该幼儿园长期实施差别化缴存,被申请人未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行政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对申请人主张的2016-2019年权益(参照魏*标准),被申请人未启动历史追溯程序,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要求澧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职申请书》、邮件交寄单、荣誉证书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25年6月1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诉求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主动与其所在****幼儿园进行联系,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据了解,****幼儿园2025年7月4日起停办,期间,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申请诉求事项多次采取电话、面对面方式与****幼儿园相关责任人沟通协调,主动上门向澧县教育局主管领导沟通相关事宜,被告知申请人此类问题非个案,系澧县教育系统历史遗留问题。据此,被申请人已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通话记录截图、通话录音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
审理查明:2025年6月10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要求澧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职申请书》(快递单号:1240645531502,收件人:澧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件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县行政服务中心7号楼三层),申请履职的事项为:“1.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幼儿园)为申请人办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幼儿园)依法按统一单位职工缴存标准为本人缴纳住房公积金;3.请求对被申请人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现在被申请人每月只给我缴纳住房公积金200.00元,单位同等职称职工缴纳1000.00元至1500.00元不等)。4.现请求督促被申请人申请人补齐申请人(2017年-2022年)给魏*的住房公积金。”同年6月11日,该履职申请书由被申请人签收。
2025年7月8日至同年8月15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申请事项已多次采取电话、面对面方式与申请人及****幼儿园相关责任人进行沟通协调,并主动同澧县教育局主管领导沟通相关事宜。
又查明,2025年6月20日,****幼儿园已向澧县教育局提交《关于撤销****幼儿园的申请报告》。2025年7月4日、7月7日、7月16日,澧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已分别公示《澧县教育局关于停办**幼儿园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澧县教育局关于召开**幼儿园停办听证会的公告》、《澧县教育局关于**幼儿园停办听证会听证代表名单公示》。****幼儿园目前虽在法律上未正式解散撤销,但实际上已处于停办解散状态。
本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监督、督促****幼儿园为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定职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第三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中共常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常德市人民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而被申请人仅为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系其设立的13个公积金管理部之一,无法代行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不具有监督、督促****幼儿园为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定职责,亦无职权责令****幼儿园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存在申请人所主张的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申请人如认为****幼儿园存在未及时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可以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依法履职申请,要求市公积金中心监督、督促****幼儿园为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3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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