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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5〕79号

发布时间:2025-12-10 15:43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胡**,女,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通讯地址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教育局,住所常德市澧县行政中心8号楼。

法定代表人:石龙,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逾期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年9月1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依法听取了申请人意见并延期审理了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公开《2020年澧县*****转公办批复文件》及《编制核定人数文件》。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于2025年7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因申请人在澧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申请人必须要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2020年批复澧县*****转公办***的核定编制人数等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截至今日(2025年8月25日),被申请人既未公开信息,也未作任何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违反了法定公开义务,申请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应主动公开范围: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公办园改制涉及教师编制及财政拨款),被申请人作为改制审批机关,完全掌握该信息,却拒不公开,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且程序严重违法。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邮件交寄单、申请书等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回复违反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25年7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2020年批复澧县*****转公办***核定编制人数等文件”。收到书面申请后,被申请人因其他工作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延长20个工作日。2025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中共澧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澧县*****的批复》(澧编办复〔2020〕10号)文件复印件。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澧县教育局信息公开延期审批表、送达回证、编制文复印件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

审理查明:2025年7月27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编号:1240645602902)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其内容载明:“现本人申请澧县教育局把2020年批复澧县*****转公办***核定编制人数等文件向胡**公开。”被申请人于同日签收该邮件。

2025年8月18日,被申请人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结,遂决定延期。2025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中共澧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澧县*****的批复》(澧编办复〔2020〕10号)文件复印件。申请人不服,遂于2025年8月25日向澧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5年9月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编号:1240643174702)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其内容载明:“现本人申请澧县教育局申请一下文件信息公开:1.《关于将澧县*****向澧县教育局民转公的申请报告》。2.《澧县教育局关于报送*****转制工作方案的报告》。3.《关于设立澧县*****为公办***的请示》或《关于将澧县*****转为公办***的请示》。4.澧县*****2020年民转公相关的《人员安置方案》和《关于核定澧县*****事业编制数量通知》。5.澧县编办复〔2020〕10号《关于设立澧县*****的批复》等文件。6.澧县教育局与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编制核准、岗位设置、人员安置政策协调与会签等文件。7.澧县*****转为公办单位后,在澧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信息》。”被申请人于同日签收该邮件。2025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遂于2025年10月31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

1.关于执法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2.关于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2020年批复澧县*****转公办***核定编制人数等文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中共澧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澧县*****的批复》(澧编办复〔2020〕10号)文件复印件,其内容载明:“同意设立澧县*****,为你单位管理的公益二类股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该批复文件系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一致,故被申请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职、信息公开不全的主张,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已在《申请书》中明确指明了自己意图获取的信息为“批复澧县*****转公办***核定编制人数等文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二亦已明确指明其申请公开的是《2020年澧县*****转公办批复文件》及《编制核定人数文件》,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已清晰明确的包含了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申请人虽写有“等文件”字样,但行政机关并不能在《申请书》文字之外猜测申请人的想法,对其未言明的“等文件”予以审核公开,故对该主张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若认为仍需继续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可另行申请信息公开。鉴于申请人已于2025年9月2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信息公开,并于2025年10月31日就该次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答复申请了行政复议,其行政纠纷可通过该案进行处理。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送达回证已自证未全面履职的主张。被申请人《信息公开事项送达回证》上除送达人与收件人的签名外,还有手写文字:“请被申请人继续完善公开信息资料,继续履行职责。公开资料不完整,没有把澧县**幼儿民转公申请及被申请人批复文件公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公开信息不完整存疑。没按申请人公开信息公开。有待完整公开信息。”该信息明显为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公开文件所提意见,并不构成行政机关自认未完全履职,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3.关于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因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经被申请人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于2025年9月19日向申请人送达《中共澧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澧县*****的批复》(澧编办复〔2020〕10号)文件复印件。被申请人送达该文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延期决定也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将延期决定告知申请人存在一定程序瑕疵,该瑕疵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本复议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0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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