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5〕15号
申 请 人:秦**,男,汉族,1988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秭归县,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
被申请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澧县澧西街道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斌,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4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遂于2025年11月4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11月11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6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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