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5〕16号
申 请 人:辛**,女,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澧县澧西街道津澧大道西段1538号。
法定代表人:曹龙,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0日作出的人行道不停车让行的行政处罚,遂于2025年11月18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12月5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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