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澧州资讯>专题专栏>法治建设>详细内容

法治建设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澧政复不受字〔2025〕12号

发布时间:2025-12-10 15:55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庹**: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8日收到你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单号:1241955566502)邮寄的以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澧县人社局)为被申请人,请求澧县人民政府责令澧县人社局依法追缴用人单位所欠社保费用,并办理享受职工养老待遇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与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并邮寄的复印文件有:身份证明一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信(访)FG202506005号《告知单》一页、《澧县*中聘用代课教师(幼师)、工友合同书》一页、《关于我校临时职工庹**解聘前后的情况汇报》一页、3份邮件交寄单小票照片一页、《关于庹**要求社保补缴并享受养老待遇的答复意见》两页、(2025)湘07民终1598号《民事判决书》六页。

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你的复议申请实质上是要求澧县人社局履行其职责:责令用人单位缴纳所欠社保费用,为你办理社保补缴业务并办理职工退休。你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中,没有你向澧县人社局申请履职,该局作出拒绝性答复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澧县人社局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的《关于庹**要求社保补缴并享受养老待遇的答复意见》,是告知你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需要哪些申请资料,并未作出对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你于2025年10月8日、10月28日向澧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邮寄信件的邮件交寄单和10月30日向澧县人社局邮寄信件的邮件交寄单照片,仅能证明你于上述日期向上述单位邮寄了信件。即使你向澧县人社局邮寄的信件内容系履职申请,根据你提供的交寄单(1241955705702)查询可知,澧县人社局于2025年10月31日签收此邮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系澧县人社局的履职回复期限,你在该局履职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且通知你补正申请材料亦无任何意义。综上所述,你于2025年11月28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另告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8日作出的湘07民终1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告知你向社保部门反映处理补缴所欠社保费用并办理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你可依法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若社保部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你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2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湘易办
  • 政府领导
  • 网上信访
  • 返回顶部
  •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