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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澧政复不受字〔2025〕13号

发布时间:2026-01-09 09:43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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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5年12月6日收到您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单号:XA802027663344)邮寄的以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澧县人社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澧县人民政府:1.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0月15日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澧人社答复〔2025〕006 号);2.责令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已提交的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对澧县****服务有限公司未为申请人及其他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启动社会保险稽核程序。

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该《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内容是针对您反映的信访相关问题的回复,其内容分为基本事实、调查处理情况、处理意见及下一步建议三部分。基本事实陈述了您通过信访途径反映的问题为“您在2013年12月2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与澧县****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该公司未依法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责令该公司为您补缴”;调查处理情况陈述了澧县人社局在调阅并审核您提供的相关材料后,尚无法认定您与澧县****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了启动调查程序,需由您补充提供以下材料:您与澧县****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有您姓名或银行账号的该公司工资发放表以及能清晰反映该公司向您支付工资的银行工资流水等证据材料;处理意见及下一步建议告知您“澧县人社局将依法受理您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投诉,请您补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启动调查程序。待证据材料补充完整后,澧县人社局将依法对澧县****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社会保险稽核。如查证属实,将依法责令该公司为您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该《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中澧县人社局仅告知您为启动对澧县****服务有限公司的社会保险稽核调查程序,需要您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包含哪些,但并未作出对您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故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另告知,澧县人社局已在该《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中阐明:将依法受理您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投诉,待您补充提交该答复意见书所要求的证据材料后,将对澧县****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社会保险稽核。您可直接向澧县人社局补充提交相关材料,以便其及时进行后续调查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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