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5〕20号
申请人:杨*,男,汉族,2004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仙游县,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
被申请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斌,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2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同年12月12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9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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