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1号
申请人:黄**,男,汉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委托代理人:石**,北京戎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北京戎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澧县自然资源局,住所澧县津澧大道东段291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波,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9月10日作出的澧自然资依复〔2025〕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9月30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年10月14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因案情复杂,审理期限依法延长了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公开如下信息:案涉承包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询意见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批准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拟征地公告、征地启动公告。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申请人位于***社区居委会**组的5.17亩承包地被中国农资合作社征收、占用,为核实征收、占用的合法性,特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信息:案涉承包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询意见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批准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拟征地公告、征地启动公告。2025年9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征地信息不存在,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该答复,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反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25年9月5日收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社区居委会**组承包地相关征地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高度重视,迅速安排相关股室进行了现场核实。经澧县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会同***自然资源所、***镇***社区共同对申请人位于**组承包地进行现场指认,并查询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土地报批系统,确认该地块未进行土地征收,被申请人遂于2025年9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澧自然资依复〔2025〕第10号),答复书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社区居委会**组的承包地相关征地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2025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澧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因申请人在***镇***社区居委会**组承包地没有进行土地征收,故被申请人无法提供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关征地资料。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情况说明、征地红线图、澧县***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查明:申请人黄**系湖南省澧县***镇***社区**组居民。2025年8月6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快递单号:1257428223113,收件人:澧县政务中心07363261521,收件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区5号楼2楼),阐明申请人位于***社区居委会**组的5.17亩承包地被中国农资合作社征收、占用,为核实征收、占用的合法性,特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信息:案涉承包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询意见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批准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拟征地公告、征地启动公告。查询结果显示,该信件于同年8月8日“已代收(单位收发室签收)”。当日,澧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将信函转给澧县***镇人民政府。8月25日,澧县***镇人民政府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事项,镇政府不掌握,建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澧县自然资源局了解获取。该答复书由澧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8月26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8月28日签收。9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针对上述事项的信息公开申请。9月7日,被申请人在组织澧县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会同***自然资源所、***镇***社区共同对申请人位于**组承包地进行现场核实、指认并查询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土地报批系统后,确认该地块未进行土地征收。2025年9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社区居委会13组的承包地相关征地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合法?被申请人是否完全履行了答复职责?
首先,主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其次,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9月10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内容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按照澧县***镇人民政府的指引,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承包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询意见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批准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拟征地公告、征地启动公告”。被申请人经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核实、指认并查询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土地报批系统后,确认申请人所指的地块并未进行土地征收,故无法查询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以上事实有卫星图及征地红线图为证。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且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2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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