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4号
申请人:李**,男,汉族,1996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太康县,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
被申请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斌,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于2025年12月9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年12月16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针对*****,**•**•**•冷饮投诉作出是否管理决定并告知)。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于2025年11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单号XA42485928043)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案外人*****,**•**•**•冷饮涉嫌违法行为,履职申请的事项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5日签收。截至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止,被申请人未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购买商品照片、物流详情截图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1.其已于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程序合法,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11月27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予以正式收文登记,于同年12月1日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地址进行了现场调查,调取了相关经营资料。12月3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制作了《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告知书》,就投诉受理、举报线索核查等事项作出了明确决定,依法告知了申请人,并将告知书邮寄到申请人指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12月7日,申请人签收。申请人所主张的“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与事实不符。2.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经核查,申请人在提供给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明确指定“法律文书邮寄地址”为“河南省**市****区**路*号(**路邮政所)”,而在提供给复议机关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法律文书邮寄地址”变更为“河南省**市****区****城**号”,存在明显矛盾且不实之处。该行为导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指向不明,根据物流明细显示更直接导致快递派件异常,严重影响了行政程序的严肃性与文书送达的有效性。申请人就同一行政事项,同一份《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向不同行政机关提供两个不同的且未作说明的邮寄地址,此行为不仅可能构成对重要信息的虚假提供或隐瞒,更直接导致了行政资源的无谓耗费与法律程序秩序的混乱。更关键的是,结合此前事实,被申请人严格按照申请人最初指定的地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投诉处理职责并邮寄了相关告知书。申请人却在复议申请中,以“未收到告知”为由主张被申请人不作为,其自身提供的地址矛盾正是导致其可能未能有效收取文书的重要原因。其复议请求所基于的“未履行告知”之事实前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身处不诚信行为引发。3.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依据充分、程序正当。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核心内容涉及产品中添加的“桃胶”“雪燕”等原料的合法性及标签标注问题。被申请人在处理过程中,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投诉(消费纠纷调解请求)与举报(违法线索查处请求)进行了分类处理。针对举报线索,已依法启动核查程序。关于“雪燕”作为食品原料的合法性,被申请人已关注到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省份监管部门的复函意见,并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综合研判作依法处理。针对投诉事项,已在《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告知书》中明确告知处理决定及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情形,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告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查明:2025年11月23日,申请人在澧县****月子护理中心设立于美团平台的“*****”店铺购买了“女性滋补 *************”1份,付款20.8元,后发现该产品添加桃胶未标注不适宜人群与每日最大摄入量、添加的雪燕属于将非食品原料加入普通食品,违反了法律规定。申请人遂于同年11月24日通过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一封(单号XA42485928043)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案外人“*****”美团店铺,请求:“1.及时查证并没收销售涉案产品违法所得,责令被投诉举报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本人提供的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对应行政处罚。3.行使行政调解职能调节消费纠纷,责令商家依法退赔。4.依法给予举报人最高举报奖励。依法查处处理并答复投诉举报人。”11月25日,被申请人签收该信件。
2025年12月1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有多种饮品,操作间摆放有用于制作饮品的“桃胶”和“雪燕”,其美团店铺“*****”经营有“*************”等其它以桃胶为原材料的食品,其中标注有“……桃胶食用禁忌: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 推荐食用量≦30克每天。”随后,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以上制作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提取了营业执照、网店页面截图等证据。同日,被申请人制作了《不予立案审批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12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告知书》,告知了以下事项:1.已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2.对于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且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终止调解;3.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含桃胶的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问题。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已标注。鉴于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生,违法情节轻微,且已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消除潜在风险隐患,截至目前无证据证明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4.对于申请人举报的雪燕没有任何食用依据属于非食品原料的问题。被申请人经查证,雪燕不属于新食品原料,但属于传统食品,可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目前无证据证明其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市场上已有多家以雪燕为食品原料的食品加工生产企业。故对该事项亦决定不予立案。该《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告知书》已于2025年12月6日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本复议机关认为:
1.关于本案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澧县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2025年11月25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12月3日作出了受理决定,作出时间在法定期限内。此后,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告知书》,告知了受理决定、处理结果及理由、调解结果等事项,程序合法。
2.关于本案事实的认定和适用依据。根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申请人是针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的行为,即未对申请人投诉的“*****,**•**•**•冷饮”事项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故本案仅针对该请求进行审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本案,在被申请人2025年12月3日作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告知书》中的第一段话,已明确告知“我局2025年11月27日收到你的投诉举报信,此函本局已受理”,即明确告知了已受理其投诉。而且,被申请人2025年11月25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12月1日进行了核查,在当日组织了调解,征求了被投诉举报人调解意愿。被投诉举报人接受退货退款,但明确拒绝赔偿要求且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依法决定终止调解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了受理决定并进行了告知,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2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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