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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6号

发布时间:2026-01-22 15:50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谭**,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现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澧县盐井镇人民政府,地址澧县盐井镇伍家岗社区和平街道。

法定代表人:游元,镇长。

谭**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1月13日作出的盐信答复〔2025〕12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于2025年11月14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11月21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听取了谭**的意见。审查过程中,谭**向复议机构提出听证申请。复议机构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决定不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1月13日作出的盐信答复〔2025〕12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

谭**行政复议申请称:1.被申请人未按2009年湘政发43号补偿文件执行;2.程序违法,未依法履行告知、听证、送达等程序,剥夺谭**申辩权;3.与实际损失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行政行为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被申请人行为与上述不符,侵犯拆迁人合法权益。4.未按LX430000202510285078编号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规定处理。谭**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谭**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本人身份证、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复印件。拟证明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1.谭**所反映的事项,源于2009年因国家电网公司特高压“向上线”和“锦苏线”项目建设需要,对其亲属谭*甲、谭*乙房屋实施的拆迁以及相关铁塔占地补偿事宜。⑴拆迁补偿标准合法合规,协议签订程序完备,补偿款已全额支付完毕。该次拆迁属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安全避让拆迁,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当时有效的《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常政发〔2007〕11号)及配套文件执行。经澧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核算,并与被拆迁人谭*甲、谭*乙的委托代理人(包括谭**本人及罗**等)充分沟通告知后,双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明确补偿总额为177700元,包含房屋征收补偿、各项奖励及安置补助等。该款项已于2009年9月25日及10月27日,分四次通过澧县财政局统一打卡发放至谭*甲、谭*乙指定的银行账户,二人均已签署领款单并捺印确认。⑵铁塔及高压线修建占地补偿已依法落实到位。经核查县、镇两级档案及资金发放记录,铁塔建设占地补偿事宜已于2009年处理完毕。澧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与盐井镇***村签订了《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协议》,并将相关补偿款拨付至村。涉及谭**亲属的占地为其老屋庭院(旱地)约10平方米,补偿款2000元。根据调查取证及相关当事人(包括谭**、谭*甲、谭*乙本人)核实,该笔补偿款已由***村委会于2009年至2012年间,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了其母亲罗**。2.谭**的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已超过法定时效,依法应不予支持。⑴案涉行政行为所涉权利义务关系已归于终结,补偿已完全履行。案涉房屋拆迁及铁塔占地补偿行为均发生在2009年,相关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已签订并全部履行完毕,补偿款项已足额发放至权利人账户;占地补偿款亦已由村委会发放至权利人罗**手中。至此,该次征拆补偿相关的行政给付义务已全部履行,相关民事及行政法律关系因履行完毕而终结。谭**提出的异议,实质上是对早已履行完毕、针对其亲属的补偿事宜的重复争议,缺乏事实基础。⑵谭**所实质请求复议的行政行为已过法定的复议期限。本案中,无论是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与履行(2009年),还是占地补偿款的发放(2009-2012年间),均是早已完成的行政行为。谭**作为相关亲属的委托代理人及家庭一员,在当时或此后多年内应当知晓相关情况,即使适用因未告知救济途径的法定一年复议期限,此时已远超该法定时限。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仅是被申请人向谭**阐释所调查的事实和调解情况,处理情况中未对谭**作出新的行政行为,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谭**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领款单、补偿款支付凭证、《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协议》及相关拨款凭证、调查询问笔录、常政发〔2007〕11号文件、常价服〔2007〕68号文件等证据资料复印件,拟证明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查明:申请人谭**与其同胞兄弟谭*甲、谭*乙、谭*丙均系湖南省澧县**镇**村**组(原***村*组)村民。2009年,因国家电网公司特高压“向上线”和“锦苏线”(国家“十二五”规划项目)建设及安全避让需要,须对特高压线路以下房屋进行拆迁,并占用土地修建铁塔,澧县**镇原***村部分房屋和土地(含谭*甲、谭*乙的房屋和庭院)在征收范围内。

2009年6月15日,澧县征地拆迁事务所(甲方)与澧县**镇原***村委会(乙方)签订了《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协议》,铁塔征地红线内面积共1.29亩,共计24759元。同年6月24日,该笔款项已拨付至原***村委会。

2009年9月25日,澧县征地拆迁事务所(甲方)与谭*甲、谭*乙(乙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明确拆迁乙方房屋肆栋,面积353.6平方米,依据《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的规定,其房屋征收补偿价格146671元,按时签订协议奖2829元、按时拆迁搬家奖7000元,“三通一平”工程费20000元,补偿总额为177700元。协议书左侧注明:“该两户在签订房屋拆迁后,发现有部分附属设施遗漏……合计1200元”,遗漏款项已包含在补偿总额177700元内。协议书下方注明“因谭*甲、谭*乙兄弟在外务工,委托哥哥谭**、姐姐罗**代签协议,***蒋书记证明。”左下方甲方栏盖有澧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公章,右下方乙方栏书写有谭*甲、谭*乙名字,以及谭**、罗**的签名及指印。当日,谭**分别代谭*甲、谭*乙各领款43000元(共86000元),并在领条上签名捺指印。同年10月27日,谭**分别代谭*甲、谭*乙各领款45850元(共91700元),并在领条上签名捺指印。

2023年起,谭**即以补偿低为由到相关部门信访。2025年10月28日,谭**向国家信访局反映“**镇国土所组织拆迁,没有组织签订合同,铁塔及高压线修建占地没有给予补偿,其认为该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等问题。11月3日,被申请人受理该信访(编号为LX430000202510285078)。11月13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作出案涉盐信答复〔2025〕12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告知谭**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基本事实”,含谭**家庭情况、拆迁补偿情况、签订协议情况、铁塔占地补偿问题;二是调解情况;三是处理情况,根据查明事实和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当时房屋拆迁的相关政策规定,谭**反映的信访问题不属实,且涉及相关人员均为谭**母亲罗**及兄弟谭*甲、谭*乙,与谭**无直接关系。

又查明,目前罗**与谭*甲、谭*乙为同一户籍,谭*乙名下有一套房子,为拆迁后2010年至2011年期间重建。谭**、谭*丙分别独立成户,二人名下各有一套房子。谭**田地共6块合计9.07亩,因常年在外,田地均由谭*丙代种,谭*甲、谭*乙无承包田亩。

另查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文件于2009年12月21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复议机关认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应决定不予受理。其一,从谭**提供的抬头为“中央纪委领导”、落款日期为“2025年”的《督办申请书》内容来看,第一页开头即写明“有关2009年湖南常德澧县盐井镇特高压(±800千伏)复奉线,锦屏线经过我兄弟(谭*甲谭*乙)家房顶,需拆迁,两兄弟在外打工,只有70多岁母亲在家看房。”“铁塔永久占地地基由国家买断……2012年两条线全部架设完成,村妇女主任才给我母亲送去2200元”,结合其它在案证据,可以确认本案中被拆迁的是谭*甲、谭*乙兄弟的房屋,占用的是其老屋场庭院。因谭*甲、谭*乙二人均在外务工,便委托谭**、罗**与澧县征地拆迁事务于2009年9月25日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当年即由谭**代替全额领取了协议约定的房屋补偿款,此后铁塔占地款也由村妇女主任交给其母亲罗**,征收补偿早已履行完毕。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未告知谭*甲、谭*乙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二人若对该已履行完毕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不服,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协议内容之日起最长一年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因此,即使谭**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是谭*甲、谭*乙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二人直至2025年11月14日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法应不予受理,况且,谭*甲、谭*乙也仅仅是于2025年5月20日委托谭**在“我2009-2012年老家房屋乔迁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其二,谭**在上述《督办申请书》中,第二页写明“2023年2月6号我到省信访局递交了举报材料”、“在2023年5月8号我再次递交资料到常德火车站第六巡视组”、“2025年2月28号我再次到湖南省政府信访办公室递交了资料”、“2025年7月7号我再次递交资料到省信访局”。由上可见,从2023年起,谭**即以补偿低为由到相关部门信访。2025年10月28日,谭**又以相同理由向国家信访局信访,在获得被申请人的信访回复后,又于2025年11月14日以相同理由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给予其补偿安置。对此,本复议机关认为,在谭*甲、谭*乙未对自身拆迁补偿明确提出异议、也无明确授权谭**代理信访活动和行政复议、更无证据证明谭**合法的补偿补偿安置权益受损的情况下,谭**作为亲属不断信访及行政复议,其与拆迁补偿行为无利害关系。谭**作为谭*甲、谭*乙的委托代理人及家庭一员,在2009年9月25日代签协议及领取补偿款时或此后多年内应当知晓相关情况,即使适用因未告知救济途径的法定一年复议期限,此时已远超该法定时限。

其次,谭**的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案涉房屋拆迁及铁塔占地补偿行为均发生在2009年,征拆补偿相关的行政给付义务已全部履行,相关民事及行政法律关系因履行完毕而终结。谭**提出的异议,实质上是对早已履行完毕、针对其亲属的补偿事宜的重复争议,缺乏事实基础。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仅是被申请人向谭**阐释所调查的事实和调解情况,处理情况中未对谭**或谭*甲、谭*乙作出新的行政行为,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谭**若不服该信访处理答复意见,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信访复查、复核等程序进行救济。

第三,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案涉房屋拆迁及铁塔占地补偿始于2009年6月止于同年10月,显然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文件公布及施行前,澧县征地拆迁事务所依据《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常政发〔2007〕11号)文件的规定对谭*甲、谭*乙进行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谭**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也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因本案已受理,应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谭**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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