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7号
申请人:赵**,男,汉族,1960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人民政府澧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澧西街道办”),住所湖南省澧县运达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主任。
第三人:澧县澧西街道石塘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塘堰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伍**,主任。
赵**不服澧西街道办2025年10月21日作出的《关于对<履行责令村务信息数据材料完全公开,调查核实实地现场鉴定勘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以下简称“1021回复”),于同年10月28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11月4日依法受理后,依法通知石塘堰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对澧西街道办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请求:1.依法确认案涉“1021回复”违法,责令其和澧县澧西街道石塘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塘堰村委会”)共同按照赵**原申请事项履行调查核实、实地鉴定、现场勘验等职责;2.追究澧西街道办拒绝依法履行行政公务法定职责的行为,对违反纪律监察线索依法移交有关职能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履行落实结果反馈赵**监督执行;3.责令澧西街道办赔偿赵**受到伤害损害的损失,至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止,起始日为2025年8月20日,每天100元人民币。
赵**行政复议申请称:澧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澧政复决字〔2025〕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澧西街道办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关于责令村务信息数据材料完全公开的回复》,责令其于60日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赵**于2025年8月20日收到后,于同年8月26日上午得知澧西街道办已安排人员处理。此后多次催促无果,直至10月23日接电话通知领取到了案涉“1021回复”。赵**认为:1.澧西街道办放弃行政权力授权律师,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重大明显故意违法;2.澧西街道办亵渎法律法规,拒绝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无任何依据,剥夺了赵**合法权益;3.澧西街道办拒绝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依规严肃零容忍从重从快惩处,“1021回复”中“30日”无依据。赵**申请澧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责令澧西街道办限期履行,约谈有关人员或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同时,申请复议机构组织听证。
赵**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和案涉“1021回复”复印件,拟证明澧西街道办的行政行为重大违法。
澧西街道办答复称:1.案涉“1021回复”只是澧西街道办将准备履职的情况告知赵**,属过程性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不属行政诉讼范围。2.“1021回复”是澧西街道办咨询律师后所为,并未放弃行政权力,更未表明拒绝履职。
澧西街道办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案涉“1021回复”、《赵**要求信息公开资料接收表》《村务公开通知书》、承包合同、会议记录、座谈会及现场踏勘照片复印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澧西街道办作出的回复属过程性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第三人石塘堰村委会未发表书面意见,但在2025年12月31日复议机构听取其意见时,提交了《村务信息公开资料清单》《现场调查、查勘意见》、尹**、曹**承包合同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座谈记录及照片农民负担到户计算表、调查取证及实地踏勘照片、农村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等证据资料。
审理查明:2024年5月6日,赵**向澧西街道办提交《履行责令村务信息数据材料完全公开,调查核实实地现场鉴定勘验法定职责申请书》,主张石塘堰村委会2006年收回赵**家庭联产承包的3.5亩土地,并于2016年与曹**、黄**、尹**等人签订承包合同,2018年登记颁证。赵**多次向石塘堰村委会申请查阅相关历史台账、原始记录并归还土地,均遭拒绝没有答复。特申请澧西街道办履行法定职责:监督管理责令石塘堰村委会公开村务相关数据信息并共同实施现场调查核实,鉴定勘验是否一致真实合法有效,非法违法则归还赵**合法承包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024年5月10日,石塘堰村委会作出《关于责令村务信息数据材料完全公开的回复》,认为赵**所述事实不符;相关利害关系的几户农户在1983年的首轮原始承包合同,因时间久远,也超过了档案保存期时效,无资料存档;有关二轮延包土地合同(1995年-1997年),超过了档案保存期时效,无资料存档;有关2016年的承包合同和2018年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证及合同底册和花名册,村部有存档,因涉及黄*甲、尹**、曹**等人的财产、身份、家庭成员等个人信息,当事人不同意公开。5月15日,澧西街道办作出《关于责令村务信息数据材料完全公开的回复》,该回复与石塘堰村委会5月10日作出的回复一致。5月16日,澧西街道办向赵**送达该回复。
2024年6月12日,赵**不服澧西街道办5月15日作出的回复向澧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7月22日,澧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澧政复决字〔2024〕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赵**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4日以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作出〔2024〕湘07行初7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澧政复决字〔2024〕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澧县人民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赵**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赵**仍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17日,该院作出〔2025〕湘行终3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8月13日,澧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澧政复决字〔2025〕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1.撤销澧西街道办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关于责令村务信息数据材料完全公开的回复》;2.责令澧西街道办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该决定书已分别于2025年8月20日和2025年8月22日送达赵**和澧西街道办。
2025年10月20日,澧西街道办向澧县人民政府提交案涉《申请延期情况说明》,报告了以下情况:一是1983年承包的合同资料缺乏,赵**岳父曹*甲承包的土地已于2012年改成葡萄园,由大户进行租种,四至无法确认。二是工作人员多次到石塘堰村调查取证,因黄*甲、尹**两当事人在内蒙古务工,要等其11月份回家后才能确认四至。三是该办给予赵**回复于2025年11月23日前办理并履职。”
2025年10月21日,澧西街道办作出案涉“1021回复”,载明:“一、我办事处将在30日内依法调查核实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石塘堰村村民委员会不予公开您要求的相关数据信息的原因;二、经调查调查核实,如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石塘堰村村民委员会没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我办事处将责令依法改正,依法公布。三、调查核实结果将及时向您告知。”该回复已于2025年10月23日送达赵**。赵**不服,再次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以下事实:
2025年10月23日,澧西街道办作出《村务公开通知书》,责令石塘堰村委会严格落实村务公开,进行实地调查勘验如实向赵**进行信息公开、对现实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签字拍照、30天内完成对赵**信息公开工作。
2025年11月7日,澧西街道办由武装部长谭*牵头,组织赵**、案外人曹**和尹**、石塘堰村支部书记伍**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尹**家召开了座谈会,并在会后进行了现场踏勘。
2025年11月12日上午,石塘堰村委会向赵**送达了石塘堰村2025年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公示照片、2025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曹**、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赵**)、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赵**、曹**、尹**)、2025年11月7日座谈会记录、现场座谈及现场踏勘照片。
2025年12月28日,石塘堰村委会派人与案外人王**、蔡**、黄*乙进行了座谈;12月29日,对争议土地现场进行了踏勘;12月30日,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查找。
2025年12月31日,石塘堰村委会作出《澧县澧西街道石塘堰村村民委员会现场调查、查勘意见》,向赵**告知了调查、查勘简要经过、历史资料载明的事实及调查、查勘意见。调查、查勘意见内容为“你岳父原承包的部分土地,经多轮流转,现确权在曹甲、尹**名下,你和你儿子曹乙现有的承包土地面积约2.78亩,与1999年给你岳父颁发的《澧县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的面积基本一致。”同日,石塘堰村委会还向赵**送达了村务信息公开资料清单,并说明因多次合村并镇,其要求公开的1983年首轮土地承包台账、1999年《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暂未找到,尚无法提供。
本复议机关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本案中,澧西街道办根据澧县人民政府澧政复决字〔2025〕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进行了调查取证,因赵**岳父曹*甲承包的土地已被改成葡萄园,四至无法确认,且黄*甲、尹**两当事人在外务工,要等二人11月份回家后才能确认四至,现场踏勘无法按期完成,澧西街道办遂于2025年10月21日作出案涉“1021回复”,告知赵**将在30日内依法调查核实,如石塘堰村村委会确实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将责令依法改正,依法公布,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及时向赵**告知。此后,澧西街道办于10月23日对石塘堰村委会作出了《村务公开通知书》,要求其进行实地调查勘验、调查取证并签字拍照,30天内对赵**公开相关信息,石塘堰村委会也按照要求进行了调查取证,向赵**送达了相关资料,告知了调查、查勘简要经过、历史资料载明的事实及调查、查勘意见,对暂未找到尚无法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说明。澧西街道办又于11月7日组织赵**及其他有关人员召开了座谈会并进行了现场踏勘。从上可知,澧西街道办已履行了上述法律规定的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虽然澧西街道办在规定的60日内未完全履行调查核实、现场踏勘的法定职责,但确有客观原因,并非其不积极履职或者拒绝履职。“1021回复”承诺给予赵**回复及履职的日期,只是澧西街道办将准备履行村务公开行政监督职责的情况告知赵**,属过程性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精神,乡镇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澧西街道办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参谋、把关、建议作用符合国家规定。故赵**所称“办事处放弃行政权力授权律师,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重大明显故意违法”的说法,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澧西街道办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赵**造成了任何伤害或损害,赵**也未向复议机关提供任何造成伤害或损害的证据,故赵**要求行政赔偿的复议请求,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赵**的行政复议申请。
赵**或石塘堰村委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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