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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8号

发布时间:2026-02-06 16:20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胡**族,19747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通讯地址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教育局,住所常德市澧县行政中心8号楼。

法定代表人:石龙,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0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10月3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年11月7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依法听取了申请人意见并延期审理了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0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第4项申请内容的答复;3.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关于将澧县*****向澧县教育局民转公的申请报告》和《澧县*****2020年民转公相关的〈人员安置方案〉》。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申请人在澧县*****工作,须与该***签订聘用合同,故于2025年9月22日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公开《关于将澧县*****向澧县教育局民转公的申请报告》、澧县***** 2020年民转公相关的《人员安置方案》等七项文件,被申请人于同年10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公开的信息与其所申请的信息在内容和性质上均不相同,被申请人以无关信息代替申请人所申请的特定信息,属于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邮件交寄单、《申请书》等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反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1.已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逐项审查并予以回复;针对申请的第四项内容,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查询到的相关信息,保障其知情权。关于申请人要求的“2020年民转公《人员安置方案》”,经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全面检索,未找到该名称文件;相关工作按当时政策与程序推进,如有可公开的信息已依法提供。2.澧县*****自2020年民转公后,申请人一直以编外人员身份在***工作,双方法律关系清楚明确;2025年8月21日,申请人委托他人在《*****编外人员选岗方案》中进行选岗签字,表明其对自身岗位与用工性质充分知情并实际参与相关程序。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信息公开和相关告知义务,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维持原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信息公开事项送达回证》《关于申请成立澧县*****的报告》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查明:2025年9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编号:1240643174702)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一封,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关于将澧县*****向澧县教育局民转公的申请报告》;2.《澧县教育局关于报送*****转制工作方案的报告》;3.《关于设立澧县*****为公办***的请示》或《关于将澧县*****民转为公办***的请示》;4.澧县***** 2020年民转公相关的《人员安置方案》和《关于核定澧县*****事业编制数量通知》;5.澧县编办复(2020)10号《关于设立澧县*****的批复》等文件;6.澧县教育局与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编制核准、岗位设置、人员安置政策协调与会签等文件;7.澧县*****转为公办单位后,在澧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信息》。次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

2025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一、同意公开的信息。你申请公开的第1项、第2项、第4项中澧县*****2020 年民转公相关的《人员安置方案》、第7项属于可公开政府信息,现将该信息附后。二、重复申请的信息。你申请的第3项《关于设立澧县*****为公办***的请示》或《关于将澧县*****民转公办***的请示》,与第1项及第2项申请信息内容重复,该信息已在第一项同意公开的信息中向你公开;第4项中《关于核定澧县*****事业编制数量通知》与第5项澧编办复(2020)10号《关于设立澧县*****的批复》及第6项中关于事业编制核准属于同一信息,该信息已在2025年9月19日对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时向你送达,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我局将不予重复受理。三、无法提供的信息。你申请的第6项信息中人员安置政策协调与会签等文件,经检索,本机关未制作且未保存有该信息,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无法提供。”10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其同意公开的相关文件,包含:1.《关于申请成为澧县教育局直管单位的报告》;2.《关于申请成立澧县*****的报告》;3.《澧县*****2020年下学期教职工班级工作安排表》;4.《澧县*****2020年下学期班子成员组成情况及分工安排》;5.《澧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申请人本人已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另查明,2025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送达《中共澧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澧县*****的批复》(澧编办复〔2020〕10号)文件复印件,该文件内容载明:“同意设立澧县*****,为你单位管理的公益二类股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为园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所需编制从全县***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调剂。”申请人已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本复议机关认为:

1.关于执法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2.关于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将澧县*****向澧县教育局民转公的申请报告》、《澧县教育局关于报送*****转制工作方案的报告》、澧县***** 2020年民转公相关的《人员安置方案》和《关于核定澧县*****事业编制数量通知》等文件,被申请人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已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前述文件分别作出答复并作出区分处理,并于同年10月27日向申请人送达了以下文件:1.《关于申请成为澧县教育局直管单位的报告》;2.《关于申请成立澧县*****的报告》;3.《澧县*****2020年下学期教职工班级工作安排表》;4.《澧县*****2020年下学期班子成员组成情况及分工安排》;5.《澧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且其在同年9月19日已向申请人公开《中共澧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澧县*****的批复》(澧编办复〔2020〕10号)文件复印件(该文件已包含*****事业编制核定的相关信息)。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澧县*****2020 年民转公相关的《人员安置方案》”属于可公开政府信息并同意公开,但该信息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相关文件中却并未体现,且其公开的《澧县*****2020年下学期教职工班级工作安排表》及《澧县*****2020年下学期班子成员组成情况及分工安排》并不能等同于“《人员安置方案》”。如被申请人经检索未能找到“《人员安置方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如实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故其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3.关于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2025年9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10月23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年10月27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其同意公开的相关文件,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0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违反法定程序;(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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