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9号
申请人:向**,男,汉族,1969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代理人:周海战,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澧县自然资源局,地址澧县澧阳街道津澧大道291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波,局长。
向**不服澧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于2025年12月4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12月10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听取了向**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向**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向**于2025年8月18日邮寄的《第三次请求对向**房屋开裂受损事实进行专项调查认定和赔偿的催促函》未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30日内组织矿山企业与向**及周边村民均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对向**房屋及周边地面开裂、地裂缝、地面沉降以及向**房屋下方及周边是否有采空区/巷道/垮塌区、房屋安全状况、受损原因及采空区地表影响等情况进行专项勘探调查,保留、公开原始调查数据、现场笔记及影像资料并根据该专项勘探调查结果出具《专项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3.责令被申请人另行组织第三方专家对上述《专项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4.责令被申请人依据上述《专项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和《评审意见书》向向**出具书面的《房屋受损责任认定意见书》;5.责令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房屋受损责任认定意见书》,组织责任单位对向**承担治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同区位、同等面积和装修的住房置换或经济补偿1211404元(价值时点暂计至2025年9月24日)。
向**行政复议申请称:1.向**房屋受损情况及周边受损现状。其受损房屋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组,距离澧县***石膏矿矿部水平距离不到200米。该矿自1995年开采,原采用爆破方式,现用挖掘机进行机械开采。2018年,向**发现房屋和晒谷坪出现裂缝并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被申请人此前曾委托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O三队分别于2018年11月和2021年10月作出两份《澧县***石膏矿地质灾害技术鉴定报告》,但存在鉴定单位不具备相应鉴定资质、未通知向**参与等多个问题。此外,由于***石膏矿持续开采,地质条件已发生显著变化,早年数据无法反映当前灾情,报告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向**受损房屋现状存在已不适宜居住等13种问题,此外,厂区范围内**村原民主五组、六组、九组约20-30栋房屋及晒谷坪也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严重威胁村民生命财产安全。2024年8月20日,镇政府已对房屋拉起警戒线。2024年10月28日,向**聘请的物探专家出具的《向**房前屋后地球物理探测报告》证实,房前屋后地下存在采空区或巷道,分布有采空影响区、巷道及导水裂隙带。2025年9月29日,经向**委托深圳市**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确定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2025年9月24日的损害补偿价值为1211404元。2.被申请人依法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3.向**多次申请履职,被申请人存在不作为。向**从2018年起就不断向村委会、镇政府、被申请人、省市自然资源部门、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澧县人民政府反映“澧县***石膏矿开采致使我家房子变危房的问题”。2021年5月7日,向**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信访反映,被申请人于同年6月23日曾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2024年2月23日、6月28日、9月2日和12月2日,向**四次向被申请人邮寄材料反映,被申请人均未予答复。2025年4月22日,向**再次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请求其督办调查处理解决房子问题,被申请人才于2025年6月4日作出澧自然网信答复〔2025〕12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被申请人在该答复意见书中不仅未对向**的房屋组织实地勘探和全面的调查评估,且事实认定错误。因被申请人一直未按照上述答复意见书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向**又于2025年7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再次请求对向**房屋开裂事实进行专项调查认定和赔偿的申请函》,其于7月8日签收,但并未履行职责。向**又于2025年8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第三次请求对向**房屋开裂事实进行专项调查认定和赔偿的催促函》,其于8月19日签收,但至今未采取任何实质性的履职行为。向**依法于2025年10月20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11月13日告知向**应于2025年10月20日起两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上述不作为,导致向**至今无法明确房屋受损原因及责任主体,也致使向**无法进一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向**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鉴定意见书》、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等证据资料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依法应予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25年12月15日签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仅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一份既无公文函头也未加盖单位公章的《向**行政复议答复》,未提交任何证据资料。该答复称对于复议请求1,被申请人已收到,未给予书面答复。向**2021年以来多次信访,被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后,依次给予了书面回复。此次已对其进行电话、微信沟通回复。对于复议请求2-5,根据《地质灾害管理条例》第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但县政府本着安全第一、澄清底数的原则,于2025年8月委托被申请人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面向社会招标《澧县矿山安全隐患、采空区调查等项目》,其中含***石膏矿。待中标单位出具《澧县石膏矿采空区地面塌陷调查报告》后,被申请人参照报告结论,按照责任权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审理查明:向**向**原系澧县***镇**村**组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一套。
2021年5月7日,向**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信访反映,被申请人于同年6月23日曾作出澧自然网信答复〔2021〕13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2024年2月23日,向**分别向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申请人邮寄了《向**的房子即将要垮了》等资料,要求两单位对其受损房屋进行调查处理。
2024年6月28日,向**分别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致澧县自然资源局的第二封信---我的房子快垮了》《关于申请对向**房屋开裂受损事实进行专项调查认定和赔偿的请求》和《补充材料》等资料,第二次请求被申请人对其受损房屋进行调查处理。
2024年8月20日,向**委托湖南**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其私房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进行检测鉴定。8月25日,该公司出具的 《澧县***镇**村向**私房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检测鉴定意见书》认为:结构安全性等级为Dsu级,安全性极不符合本规范对As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系统工作,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2024年9月2日,向**分别向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申请人邮寄了《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常德市澧县***镇**村***矿区相关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澧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我家的房子快要垮了>等有关情况的回复》《澧县***镇**村向**私房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检测鉴定意见书》《致常德市自然资源局的第二封信---我的房子彻底要垮了》等资料,要求两单位对其受损房屋进行调查处理。2024年11月20日,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管理科作出《关于“致常德市自然资源局的第二封信”的回复意见》
2024年12月2日,向**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致澧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第三封信--我家的房子彻底要垮了》《澧县***镇**村向**私房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检测鉴定意见书》《向**房前屋后地球物理探测报告》《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常德市澧县***镇**村***矿区相关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澧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我家的房子快要垮了>等有关情况的回复》,请求被申请人依照2024年9月3日在镇政府会议上确定的内容重新鉴定和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赔偿。
2025年4月22日,向**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邮寄了《致省自然资源厅的一封信---澧县***石膏矿开采致使我家房子变危房》《马县长对乡政府的批示》《澧县***石膏矿近几年违规生产记录》,请求其督办调查处理。
2025年6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澧自然网信答复〔2025〕12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认为向**房屋受损属实,因开采造成影响的问题不属实。下一步,被申请人组织应急部门、矿山企业和向**现场会商,选定矿山企业与向**及附近村民均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对房屋出现裂缝和矿山开采之间的关系进行详细调查,全面分析矿山开采对地面生产生活设施的影响。再根据鉴定结论,按照责任权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025年7月7日,向**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再次请求对向**房屋开裂事实进行专项调查认定和赔偿的申请函》,要求被申请人在7月底前落实其于6月4日答复所明确的处理方案。
2025年7月22日,向**委托湖南**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其私房质量进行鉴定。7月26日,该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认为: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即构成整幢危房,有倒塌风险,建议在房屋周边悬挂警示标语等的措施;无修缮价值,建议整体拆除。
2025年8月18日,向**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第三次请求对向**房屋开裂受损事实进行专项调查认定和赔偿的催促函》,催促被申请人在8月底前落实其于6月4日答复所明确的处理方案。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后一直未作处理。
2025年9月29日,深圳市**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顾问有限公司最终确定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2025年9月24日的损害补偿价值为1211404元。
2025年10月20日,向**针对被申请人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11月10日,该院出具《告知书》告知向**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5年7月4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召开了全省石膏矿采空区塌陷调查工作部署视频会议。10月20日,湖南省地质院召开了湖南省石膏矿采空区塌陷调查工作调度会。
本复议机关认为: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据此,被申请人作为澧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监管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向**在2025年8月18日催促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8月底前落实其于2025年6月4日信访答复所明确的处理方案,但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依法予以回复,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而且,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交书面答复,也未提交已履行法定职责的任何证据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确认被申请人违法,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向**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十条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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