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6〕2号
申 请 人:澧县************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澧县。
法定代表人:伍**
被申请人:澧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常德市澧县澧阳镇州后街2号。
法定代表人:肖琳,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2日作出的湘澧交处罚〔2025〕0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遂于2026年1月19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6年1月26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1月28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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