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6〕3号
申 请 人:杨**,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澧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常德市澧县澧阳街道永兴寺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汪玮,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遂于2026年1月18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6年1月23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1月28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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