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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15号

发布时间:2026-03-17 15:12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杨**族,200010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平凉市,现住甘肃省平凉市

被申请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斌,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2月22日作出的澧市监复字〔2025〕E01222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26年1月15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6年1月22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2月22日作出的澧市监复字〔2025〕E01222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于2025年11月10日在抖音商城买到了澧县***********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麻辣牛肉”一件,后认为该公司存在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遂通过邮政挂号信函(XA46598356011)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认为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身份证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通行证,《关于对旅馆业游客身份证件认定问题的批复》中也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不足以证明身份,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属于懒政乱作为。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身份证、《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关于杨**举报事项的回复》《投诉举报信》、案涉商品照片等截图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澧县***********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麻辣牛肉”(生产日期:2025/11/10)配料表中未标注“芝麻”,涉嫌配料表虚假标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中提供了《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本人名称、电话及电子邮箱,因申请人未提供通讯地址,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申请人主张根据《关于对旅馆业游客身份证件认定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足以证明身份。首先,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材料中并非提供的护照。其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中没有通讯地址,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已依法核查,并按申请人的要求向其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回复了处理结果,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懒政、行政乱作为行为。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关于杨**举报事项的回复》《询问笔录》、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单》《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资料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合法合规。

审理查明:2025年11月10日,申请人在抖音商城“*******”店购买了“湖南常德特色麻辣牛肉粉 麻辣牛肉浇头”一件,其中“麻辣牛肉”产品的生产委托方为常德********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方为澧县***********有限公司。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未标注营养成分表相同,产品明显添加芝麻、配料表未标注,涉嫌配料表虚假标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遂于同年12月13日邮寄《投诉举报书》(单号:XA46598356011)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澧县***********有限公司,请求:1.投诉诉求请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方式为电话调解,诉求是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如果调解不成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作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以邮箱形式送达给投诉举报人。2.举报请求,对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违法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该商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未查到涉案产品,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向投诉举报人进一步收集证据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投诉举报人举报奖励,办理结果请以邮箱形式告知投诉举报人。2025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

2025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开展了核查。被投诉举报人当场提供了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案涉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等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照片,对被投诉举报人法定代表人王**进行了询问。王**自陈案涉产品的配料表中有香辛料,误以为香辛料中就包含了芝麻,所以没有另外进行标注。该过程制作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随后,被申请人依法向被投诉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澧市监责改〔2025〕E1217号),责令其立即改正。鉴于被投诉举报人能提供案涉产品的相关检验合格证明,该产品无食品安全隐患,违法行为轻微且无故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经负责人批准后,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2025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杨**举报事项的回复》和案涉《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因被举报人已主动改正且涉举报产品没有食品安全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对其投诉事项,其投诉材料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的规定,遂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2025年12月22日,申请人的指定邮箱签收该回复。

另查明以下事实:

1.2025年12月13日,申请人以在抖音商城“*******”店购买的“湖南常德特色麻辣牛肉粉 麻辣牛肉浇头”涉嫌配料表虚假标注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生产委托方常德********有限公司。2026年1月1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是否决定受理为由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6年2月12日,澧县人民政府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2.2025年12月13日,申请人以在抖音商城“*******”店铺购买的“麻辣牛肉粉”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条码、配料表虚假标注等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该网店经营者“澧县******”。2026年1月16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2月30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5〕第10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6年2月12日,澧县人民政府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上述《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1.关于本案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澧县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2025年12月15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12月17日履行了调查核实等程序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12月22日作出《关于杨**举报事项的回复》和案涉《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向申请人告知了处理结果及理由等事项,核查时间和告知时间均在法定期限内,其程序合法。

2.关于本案事实的认定和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五)未提供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据此,消费者依法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供上述信息,本案中案涉《投诉举报书》虽然载明了投诉人(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联系电话,但未提供身份证号码,也未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而使用正面无身份证号信息的港澳通行证、且无通行证背面信息;地址和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填写的是邮箱,未提供实际地址。虽然《投诉举报信》中投诉举报人个人信息形式上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但不符合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难以确保个人信息真实,应视为申请人在投诉中未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通讯地址。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投诉材料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要求,决定不予受理,符合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无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能提供案涉产品的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无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被申请人决定对被投诉举报人不予立案并无不当。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只有举报人实名举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才会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是否决定立案结果进行告知。而本案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未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通讯地址,显然不构成实名举报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法可不予告知是否立案决定。被申请人已实际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虽不符合上述规定,但能更好地发挥举报的积极作用,也不违背被申请人的职责职权,本复议机关在此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12月22日作出的澧市监复字〔2025〕E01222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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