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17号
申请人:杨**,男,汉族,2000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平凉市,现住甘肃省平凉市。
被申请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斌,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2月30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5〕第10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6年1月16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年1月23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2月30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5〕第10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举报。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澧县******”销售的麻辣牛肉粉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条码、配料表虚假标注等问题,被申请人2025年12月30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该举报不予立案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投诉举报信》、购买商品照片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违反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2025年12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同年12月23日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举报事项展开调查。经查,被投诉举报人为抖音网店经营户,其抖音网店上确实经营有被投诉举报商品,投诉举报情况属实,其经营的麻辣牛肉粉分为“干米粉”和“麻辣牛肉”两个包装,“干米粉”系被投诉举报人从临澧县****有限公司购进,“麻辣牛肉”系被投诉举报人从澧县**********有限公司购进,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和相关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食品标签问题均与食品安全没有关联性,不会误导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且进货时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同日对被投诉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投诉举报人当即下架了相关食品,并积极与供货商沟通改正标签问题。2.被申请人鉴于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市监综〔2022〕21号)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将处理情况于2025年12月31日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依法告知了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 已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尽到法定职责,符合法定市场监管处罚程序和原则,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查明:2025年11月10日,申请人在“澧县******”开设在抖音平台的“*******”店铺购买了一份“麻辣牛肉粉”(包含“麻辣牛肉”一罐、“干米粉”三份),共支付29.9元,后认为该产品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条码、配料表虚假标注等问题,申请人遂于同年12月13日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邮件号:XA46598357311)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投诉举报,请求:“1.投诉诉求请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方式为电话调解,诉求是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如果调解不成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作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以邮箱形式送达给投诉举报人。2.举报请求:对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违法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该商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未查到涉案产品,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向投诉举报人进一步收集证据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投诉举报人举报奖励,办理结果请以邮箱形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同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投诉举报信》。
2025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举报人“澧县******”的经营场所开展核查工作,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被投诉举报人为抖音网店经营户,其抖音网店“*******”确实经营有案涉“麻辣牛肉粉”,该产品分为“干米粉”和“麻辣牛肉”两个包装,“干米粉”系被投诉举报人从临澧县****有限公司购进,“麻辣牛肉”系被投诉举报人从澧县**********有限公司购进,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临澧县****有限公司和澧县**********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以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案涉“干米粉”和“麻辣牛肉”均为检验合格产品。被申请人当场对被投诉举报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麻辣牛肉粉”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澧市监责改字〔2025〕Q135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人已当场下架了案涉“麻辣牛肉粉”。1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审批表》,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12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杨**投诉举报相关事项的回复》、《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20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5〕第10号),告知了申请人调查情况、对投诉请求决定终止调解、对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等事项。上述文书已于2025年12月31日通过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向申请人送达。
另查明以下事实:
1.2025年12月13日,申请人就同一产品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单号:XA46598356011)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案涉产品的受委托生产方澧县**********有限公司,请求与本案投诉举报请求一致。2026年1月1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2月22日作出的澧市监复字〔2025〕E01222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月12日,澧县人民政府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2.2025年12月13日,申请人以在抖音商城“*******”店购买的“湖南常德特色麻辣牛肉粉 麻辣牛肉浇头”涉嫌配料表虚假标注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生产委托方常德********有限公司。2026年1月1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是否决定受理为由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6年2月12日,澧县人民政府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认为:
1.关于本案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作为澧县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2025年12月15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调查核实、受理等程序,并于12月31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告知了处理结果、理由等事项,程序合法。
2.关于本案事实的认定和适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案涉“麻辣牛肉粉”虽存在标签瑕疵,但根据其出厂检验报告单可证实案涉“干米粉”和“麻辣牛肉”均为检验合格产品,且被投诉举报人在进货时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无主观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在被申请人当场对被投诉举报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被投诉举报人已当即下架该产品。被申请人认定前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1.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12月30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5〕第10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2.驳回申请人第二项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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