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21号
申请人:张*,男,汉族,1990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六安市,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
被申请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斌,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1月12日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于1月2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6年1月28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2.责令其限期重新处理投诉。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为了自身合法权益通过12315平台投诉在澧县******超市购得的无中文标签的食品。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投诉次数多为由认定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作出不予受理投诉的告知,属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没有就投诉反映的违法事实作调查核实,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属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身份证、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商品照片购物小票复印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26年1月12日通过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案涉投诉。经12315平台查询核实,申请人在该平台累计发起投诉4132次,举报1145次,其投诉举报频次、数量远超普通消费者正常维权范畴,明显具有牟利性特征,并非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规定,决定对其投诉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主张“投诉次数多与不以生活消费为目的没有因果关系”,但结合其超4000次的投诉记录,足以证明其行为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而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该行为挤占行政公共资源,扰乱了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行为。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投诉单截图、全国12315平台查询记录等证据资料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的行为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而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审理查明:2026年1月2日晚19时45分许,申请人以其2025年11月2日在澧县******超市购买的2罐*******奶桶无中文标签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2026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下辖澧西市场监督管理所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原因为“经核查,你通过12315平台投诉4002次,不是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的投诉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再查明,截至2026年2月11日,湖南省、市、县三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290件,其中被申请人所在的常德市共办理11件。
又查明,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在该平台累计发起投诉4132次,举报1145次。
另查明以下事实:
1.2024年1月29日,申请人以其在澧县**购物广场购得的**铁观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4月29日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对举报事项是否决定立案为由,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澧县人民政府2024年6月12日依法作出澧政复决字〔2024〕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2.2024年9月10日,申请人以其在澧县***购物中心购得的苦荞茶超过保质期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5年1月3日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对举报事项是否决定立案为由,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澧县人民政府2025年1月27日依法作出澧政复决字〔202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决定立案违法;驳回申请人第二项复议请求。
3.2024年9月10日,申请人以其在澧县***物广场购得的***奶茶超过保质期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5年1月3日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对举报事项是否决定立案为由,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澧县人民政府2025年1月27日依法作出澧政复决字〔202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决定立案违法;驳回申请人第二项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投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本案中,根据全国12315平台记录,自该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在该平台累计发起投诉4132次,举报1145次,其足迹遍布全国各地。同时,据统计,截至2026年2月11日,湖南省、市、县三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290件,均为申请人在不同经营场所购买商品,以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投诉举报,进而提起行政复议。审查申请人在其他案件及本案中购买商品的时间、数量、方式及后续复议等通常表现,已超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普通消费者的合理形式,其已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的特征,不属于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即不属于相关法律所保护的消费者范畴。被申请人认定其购买行为存在牟利的目的,并无不当。申请人长期、反复提出大量无实际价值的投诉举报,并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出正常维权范围,超过了必要、合理的限度,且并非为了保障知情权或救济权,已造成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属于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滥用行政复议权,案涉投诉举报行为不值得鼓励。
申请人于2026年1月2日(法定节假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于1月12日(星期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6年1月12日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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