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澧政复不受字〔2026〕2号
李**:
本机关于2026年3月6日收到您当面提交的以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澧县城管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澧县人民政府: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澧城答复〔2026〕1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1号答复意见书);2.确认被申请人1997年对申请人的清退行为违法;3.确认申请人作为退伍军人依法享有优先安置权利;4.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1996年以来的相关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澧县城管局作出的1号答复意见书,其内容是针对您反映的信访相关问题的回复,其内容分为基本事实、调解情况、处理情况三部分。前两段陈述了您曾于1996年9月至1997年5月在澧县城管大队上班、您无编制属于临时工的事实以及1997年10月人员名单已无您名字的情况;调解情况载明澧县城管局曾与您沟通,确认过上述事实;处理情况载明:“经回访,您对我局依法履职事项意见满意”。澧县城管局在1号答复意见书中未作出对您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也未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故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其救济途径应当是向上一级信访机关申请复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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