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32号
申请人:任**,男,汉族,1965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现住址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常德市澧县政务中心三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红霞,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2月22日作出的澧人社答复〔2025〕013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于同年12月29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6年1月6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案依法延期审理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澧人社答复〔2025〕013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给予申请人参军参战时段时间工龄认可。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于1983年11月参军入伍,1985年2月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1986年10月退伍返乡。申请人要求将参军参战时段时间计算工龄,2025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对申请人参军参战时段时间不予计算工龄。申请人不服,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情况说明》《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中越边境自卫反击作战鉴定表》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案涉答复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维持。1.根据湘劳社函〔2007〕224号文件规定,对于在企业工作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自动离职的,按除名处理,自1986年10月以后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龄可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本案,申请人于1983年11月至1986年10月在部队服役,1988年4月在澧县**厂参加工作,1994年2月自动离职,申请人要求合并计算参军时间段的工龄,该时间段处于1986年10月以前,不符合合并计算的情形。2.根据劳办发〔1995〕104号及湘人社发〔2018〕7号文件规定,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因常德市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是1986年10月,申请人要求合并计算1986年10月、1988年4月至1994年2月期间的工龄处于湖南省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前,不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情形。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情况说明》、劳办发〔1995〕104号、湘劳社函〔2007〕224号文件及湘人社发〔2018〕7号文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合法。
审理查明:1983年11月至1986年10月,申请人在部队服役。1988年4月,申请人在原澧县**厂参加工作并办理招工手续,1994年2月自动离职。
2025年11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称已到退休年龄,人社部门对于其参军、参战时间段不予认可工龄。申请人对此存有疑问,要求给予批复。2025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分为基本事实、处理情况两段。主要内容载明:“2025年11月,您在提交档案审核申请后,我局在审核中发现,您未参与原单位整体置换,且离职相关材料缺失,导致工龄无法直接认定。后经与原主管部门衔接核实,依据其出具的证明,确认您于1994年2月自动离职。”“根据《湘劳社函〔2007〕224号》文件规定,对于在企业工作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如出现自动离职情形,按除名处理。我省相关政策明确,连续工龄自1986年10月职工开始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时起算,此后的参保缴费工龄可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针对您档案中离职资料不全的问题,我局主动与县工信局沟通对接。经县工信局通过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产,确认您于1994年2月自动离职。综上,根据现有政策及调查核实情况,我局认定您1986年10月、1988年4月至1994年2月(在澧县**厂工作期间)两段时间,属于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1995年10月前)的工龄。该认定过程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程序合规。”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986年10月起,湖南省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本复议机关认为:
1.本案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社会保险管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相关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4日向被申请人反映相关问题,被申请人受理该事项后进行了调查和处理,于同年12月22日作出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其办理程序合法。
2.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二、三条规定:“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娄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娄劳社〔2007〕62号有关问题的复函》(湘劳社〔2007〕224号)第一条第(二)、(三)项“一、关于连续工龄计算问题(二)职工被除名的,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规定执行,其连续工龄计算以我省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即1986年10月以后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三)职工自动离职的,按照第(二)项规定执行。”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确认核定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7号)文件的规定,应当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保人员在国有企业等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申请人1983年11月至1986年10月在部队服役,1988年4月参加工作,1994年2月自动离职。按照上述规定,应按除名处理。湖南省于1986年10月起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应以1986年10月作为申请人(自动离职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申请人服役的时间为1983年11月至1986年10月,被申请人根据规定不予认定1983年11月至1986年9月为连续工龄,认定1986年10月、1988年4月至1994年2月为连续工龄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12月22日作出的澧人社答复〔2025〕013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3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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