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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33号

发布时间:2026-04-20 17:05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现住澧县。

申请人:唐**,男,汉族,1950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现住澧县。

申请人:夏**,男,汉族,1975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现住澧县。

申请人:杨*,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现住澧县。

申请人:郭*,女,汉族,1984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现住澧县。

申请人:郭*,男,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现住澧县。

申请人:章*,男,汉族,1974年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现住澧县。

申请人:郑*,男,汉族,1966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现住澧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章*。

被申请人:澧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澧县澧浦街道澧浦北路澧县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平华,主任。

被申请人: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常德市澧县澧浦街道澧浦北路澧县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宗华,局长。

被申请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常德市澧县澧西街道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斌,局长。

被申请人:澧县人民政府澧西街道办事处,住所常德市澧县运达路(县总工会旁)。

法定代表人:赵林,主任。

被申请人:澧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常德市澧县津澧大道东段291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波,局长。

第三人:澧县澧西街道金牛池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牛池社区”),住所澧县澧西街道金牛池社区科技巷15号。

申请人不服澧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住保中心”)、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监局”)、澧县自然资源局、澧县人民政府澧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澧西街道办”)对澧县****小区*区*栋*单元加装电梯的审批许可,于2025年7月15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7月22日依法受理后,依法听取了申请人意见并延期审理30日。本案因须对加装电梯是否影响申请人的采光通风进行检测,于2025年9月23日中止审理,后于2026年3月9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县住保中心、县住城局、县市监局、县自然资源局、澧西街道办对澧县****小区*区*栋*单元加装电梯的审批许可。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1.县住保中心以及相关单位未履行许可责任,没有对加装电梯造成影响的业主进行摸底排查,导致许可结果侵害相应人权益。《常德市既有住房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七条:“加装电梯必要条件,未被评估为‘不适合加装’,如在加装电梯时与排查摸底的状况发生变化的,需要重新组织评估”。2.公示错误,加装电梯必须进行公示,且公示的位置具体内容《常德市既有住房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八条有明确规定,有明确规定:“在物业管理区显著位置,以及加装电梯的方案进行公示”。而该行政行为的公示,既未在显著位置也未公示必要的内容,而且公示单位犯低级错误“将澧西街道金牛池社区错误的写成澧阳街道金牛池社区,竟然还盖上了大红章”,严重怀疑公示的真实性。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撤销许可的情形,包括行政机关过错、被许可违法手段等。以及第三十条要求公示必要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导致公众无法参与的,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符合撤销情形。3.县住保中心作为对此项行政许可的牵头单位严重失职可、渎职。通过2025年7月8日澧西街道办、金牛池社区组织协调会时提供的澧县既有多层住房加装电梯初审表来看,住建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签字盖章的日期是2025年5月9日和7日,而2024年10月左右,县住保中心在明知审批过程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允许电梯公示施工,而且在2025年3月因为阻止施工和多次信访,县住保中心几次组织业主协调时,都是没有完成审批手续依旧坚持施工,是知法犯法。根据《常德市既有住房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县住保中心未提供此项资料。4.根据《常德市既有住房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规定,区级住建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并联备案;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住保中心资料后签署意见,同意备案的加盖“既有住房加装电梯备案专用章”;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署备案意见后,将申请资料返回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住保中心)统一回复申请主体。从县住保中心提供的审批表日期来看,其在未得到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之前就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程序违法。而且各部门在审批意见一栏均没有签署意见只是盖了章,有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名字都没有。5.《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工程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该电梯加装离申请人所在*栋*单元阳台正前方只有5.5米左右,一般多层与高层最小间距都是9米的要求,所以该行政许可违规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公示照片、初审表、违法施工照片、加装电梯对*栋*单元影响的照片等复印件,拟证明案涉审批行为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县住保中心答复称:案涉项目遵循了相关地方性政策文件的规定。1.申请受理与联合勘察。2024年7月,澧县*****区*栋*单元业主(以下简称电梯申请人)依据《常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由社区、街道逐级提交了加装电梯申请。2024年7月16日,县住保中心作为澧县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老旧改办公室”)的主要成员单位,根据《市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依法牵头组织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监局等职能部门,共同前往加装电梯单元进行现场联合勘察审核。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在现场勘察后作出综合评审意见。2.初审意见与审批启动。经联合勘察,各职能部门认定:拟加装电梯位置规划符合要求、无土地权属纠纷;建筑结构安全且评估可行;加装方案无明显消防安全隐患;且该单元内所有房屋专有部分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街道、社区已完成初审并同意上报。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联合勘察组形成了同意该单元加装电梯的初步评审意见。该意见是根据《市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的专业性判断,旨在确认项目具备启动后续行政审批流程的初步技术可行性条件。3.备案手续的办理与完成。《澧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初审表》(一下简称《初审表》)系电梯申请人(或其委托的电梯安装公司)负责按联合勘察意见要求,分别前往各相关部门完成审批备案签章手续。据查:澧西街道办、金牛池社区、澧县市监局、县住保中心已在《初审表》相应栏目审核盖章。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的最终签章手续确由电梯申请人委托的电梯安装公司延后办理,于2025年5月7日至9日期间完成。这表明,虽然联合勘察形成初步同意意见的时间较早(2024年7月16日),但最终形成具有各部门明确意见及签章的完整《初审表》时间在2025年5月。相关备案手续最终依法完成。4.施工启动与后续处理。电梯安装公司在取得必要前期手续(含部分部门的《初审表》签章及自身施工许可等)后,于2024年10月5日动工建设。需要明确的是,县住保中心牵头协调的审批许可行为是后续工程得以合法启动的前提和基础之一。后续施工过程中(2025年1-2月),第*栋部分业主通过“红网百姓呼声”等渠道首次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加装电梯影响其通风采光。被申请人高度重视,立即会同街道、社区组织现场调查,并多次组织双方代表进行调解。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已自该投诉提出起处于停工状态,至今未复工。

针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针对答复。1.关于“未履行摸底排查责任导致侵害他人权益”。相关规章对调查摸底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市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加装电梯应征得“本栋(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被申请人在协调组织联合勘察前,已确认街道、社区依据上述规定完成了单元内部的意见征集、公示及初审、联合勘察记录关于“本单元业主无异议”的记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未要求审批部门在作出许可前必须主动对单元/楼栋之外的“相邻业主”进行摸底排查。公示期间未收到有效反对意见。街道社区于2024年9月6日至31日(共15天),在加装电梯单元楼梯口进行了公示。电梯申请人也同时在物业业主群进行了公告。在长达15天的法定公示期内及此后的相当长时间内,相邻的第*栋业主均未提出任何正式或有效的异议(包括向社区、街道、被申请人或其他职能部门反映),《市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是“如因加装电梯时与排查摸底的状况发生变化,需重新组织评估”。本案中,最初依规进行的排查摸底(针对本单元)状况并未发生变化。*栋业主提出的通风采光影响属于在法定的公示期结束后才出现的新情况、新诉求。对此,被申请人在收到信访投诉后已积极介入调解,并促使工程暂停以等待进一步协调结果或可能的程序调整(如确需进行补充评估)。这一处理方式恰恰体现了对相关利益的重视和程序的遵循。2.关于公示错误问题(澧西错写为澧阳)。县住保中心确需承认该书写错误的存在。金牛池社区于2024年9月6日张贴的《加装电梯公示》稿中,落款打印文字将“澧西街道办”误写为“澧阳街道办”,该错误不影响公示的法定效力和内容真实性。公示主体无误,其落款加盖的公章为“澧县澧西街道金牛池社区居民委员会”,明确无误地表明了公示的责任主体是澧西街道下属的金牛池社区。公示联系人也确属该社区。公示核心内容(拟加装电梯的位置、相关业主意见征询结果、公示期限、反映意见渠道等)正确无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明确规定,单位行政公章是确认单位意思表示、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的核心标志,具有法定证明力。该书写错误是社区工作人员操作上的疏忽,属于形式上的笔误,并未导致公示主体、内容实质或法律效力发生改变。3.关于“牵头单位严重失职渎职”的问题,县住保中心作为老旧改办公室的主要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牵头组织联合查勘、接收备案材料等职责。程序已履行到位,牵头及时组织了联合勘察,依据勘察意见和《市办法》实施细则流程,告知电梯申请人“可按正常程序进行申报建设”,此即是对其申报作出的初步许可指示。电梯申请人/电梯公司按“正常程序申报建设”,包含后续向各相关部门办理具体备案(签章)手续。《初审表》最终完成于2025年5月7-9日,系因申请人委托的电梯公司未及时办理,而非县住保中心失职。县住保中心并非《初审表》上所有签章的审批主体,更非申请人具体经办备案手续的主体。在收到*栋业主反对意见后,县住保中心主动介入协调,促使工程停工。申请人指称的“严重失职渎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县住保中心作为无行政审批权权利的牵头单位履行了牵头协调职责,工程停工正是基于对出现的新情况的审慎处理。4.关于“未加盖备案专用章及程序违法”的问题。关于印章效力,《市办法》第四条提及在《初审表》上可以加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备案专用章”,但单位行政公章代表该单位的正式意思表示和法律效力,其效力高于或等同于其内部的任何专用章。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不仅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更能充分体现审核确认行为的严肃性、完整性和法律效力。最终完成的《初审表》上,相关职能部门均技改了各自的行政公章,足以证明各相关单位均已审核确认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许可内容,加盖单位公章已满足并超越了仅使用专用章的形式要求。关于程序违法,该审批许可行为(同意按正常程序申报建设)及后续组织协调工作,均严格遵循了《市办法》及其细则规定的流程。关于《初审表》签字盖章时间跨度较长的问题,如前所述,核心原因在于电梯申请人委托的电梯安装公司未能及时办理县住建局和自然资源局的手续。审批链条上的各环节存在时间交错,主要是因电梯申请人推进后续具体备案程序的节奏以及后期出现新争议导致的处理暂停,并非县住保中心协调审批程序的倒置或违法。县住保中心在获得联合勘察结论后同意工程依程序进行(包含由申请人继续完成后续备案),在程序上具有连续性。“审批意见栏”仅盖章未签署文字意见。单位公章本身即代表该单位的权威认可和最终审核意见(同意或不同意)。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在盖章处必须附有额外的签署文字意见。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法律效果母庸质疑,能够完全体现该单位的审批意见。如相关部门在盖章时内部有审核结论,该结论已体现在其盖章行为中。5.关于加装电梯间距问题。申请人提及电梯与住宅楼间距实测为5.5米,未达到9米标准的情况属实。该审批过程中的核心依据是《市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必须保障日常通行及应急疏散的要求”。《市办法》实施细则中也对安全、规划提出了相应要求,国家及地方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主要着眼于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和安全的基本保障,特别强调在遵循消防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兼顾现实条件。其规范标准相较新建建筑可能有所放宽或侧重不同(例如9米间距标准常适用于新建住宅,尤其是消防车通道等要求)。该间距问题正是第*栋业主提出反对的核心原因之一,目前工程已因该争议而停工,县住保中心已在积极协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国家大力推行的一项民生工程、惠民工程,旨在改善老旧小区居民(尤其是老年人和行动不便者)的出行条件,也是重要的政治任务。依据民法典第278条,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遵守法定程序并应尽可能减少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通风、采光和日照的不利影响;受影响的业主也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容忍义务(见最高法相关判例精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倪虹部长在2025年3月出席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民生主题记者会时亦强调:“加装电梯,统一居民意见也不太容易,也会给居民带来不便……解决此难题,我们中华民族还是有传统美德的,邻里相亲,守望相助,我们要发扬这种美德,一起来商量,一起来支持”。县住保中心诚挚建议相关业主能本着互谅互让、依法协商的精神,在街道、社区主持下积极沟通,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共同推动民生工程的落实。

综上,县住保中心作为无行政审批权利的牵头协调单位,在澧县****小区*区*栋*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的审批许可及后续协调工作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或与政策适用范围不符(如摸底范围),或属于理解偏差(如公章效力、程序阶段认定),或系对工作存在的非原则性、非实质性瑕疵(如公示笔误)的过度解读,或涉及仍需业主间协商解决的现实问题(如间距影响)。相关争议在法定程序内出现后(即*栋业主提出反对),县住保中心已及时介入并促使工程暂停。县住保中心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同时县住保中心人持续致力于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推动矛盾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因此,申请人指责县住保中心的问题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均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县住保中心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现场联合勘察记录、《澧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初审表》、电梯动工相关证明材料、调解记录等证据资料,拟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被申请人县住建局答复称:初步审查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初步审查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对前期材料、现场条件的初步核查,属于行政程序中的中间环节,不产生终局性法律效力。本案中,案涉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目前仅处于社区、街道及其他相关单位初步审查阶段,并非最终行政审批。该审查行为系对项目是否符合安装基本条件的前期评估,仅为后续正式审批提供参考,不对申请人及加装电梯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系“过程性行为”,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该法条规定,“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同理,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初步审查通过后,社区按市、县两级文件规定,进行了公示,在法定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说明申请人是同意该栋加装电梯的。因此申请人针对初步审查申请复议,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系民生工程,应依法推进。老旧小区规划滞后,功能不足,这些小区建设时的设计标准已跟不上生活需求。加装电梯,是合理弥补这些不足,是对居住权利的基本保障,也是广大民众的迫切需求,更是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回应老龄化社会需求的重要民生举措,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社会公共利益。相邻权人应有容忍义务、友好协商,比起固守“零容忍”的绝对诉求,大家更应该让房子跟上新时代,让生活更便利,让小区更宜居,也是大家共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该项目已取得楼栋业主同意,初步审查亦符合安装基本要求,其推进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相关部门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依法开展审查,既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也兼顾相邻权人正当利益,确保项目合规推进。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针对的“初步审查”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其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县住建局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关于修订印发<常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澧县县城规划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证据资料,拟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被申请人县市监局答复称:1.关于未履行许可职责,未对受加装电梯影响业主进行摸底排查问题。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流程中,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电梯设备安装告知受理、电梯使用登记等工作。对加装电梯可能影响的业主进行摸底排查工作,并非县市监局的法定职责范畴。2.关于程序违法问题。⑴按照《常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规定,加装电梯在施工前应进行并联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故在《澧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初审表》上县市监局未签署意见。⑵*****区*栋*单元加装电梯目前只进行土建工程,还未进入电梯安装、使用环节,故还未涉及到县市监局相关许可工作。综上,县市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出的问题,存在对各部门职责划分不清以及对行政行为整体流程误解的情况。在今后的工作中,县市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同合作,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规范审批流程,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规、高效开展。恳请复议机关在全面审查后,依法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县市监局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关于修订印发<常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证据资料,拟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被申请人澧县自然资源局答复称:根据《常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职能职责划分,涉及该局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如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装电梯规划备案和加装电梯新增建筑面积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仅满足住宅的交通使用功能,不得借机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建筑面积。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消防等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根据《<常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点规划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住宅加装电梯应在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占用绿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仅满足既有住宅的交通使用功能,不得借机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推荐采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电梯井的轴线尺寸原则上不得大于2.4米*2.6米,通过连廊与原住宅相连的,连廊进深不宜大于2米。2024年7月16日,县自然资源局应县住保中心召集、会同县住建局、县市监局等部门,共同前往加装电梯单元进行现场联合勘察审核。根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县自然资源局认为拟加装电梯位置位于小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未占用城市道路,未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加装电梯后满足消防等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借机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2025年3月,申请人因与县住保中心协调未果,向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咨询,当月电梯公司前往该局申请在澧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初审表盖章,因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当时并未在初审表上盖章。2025年4月3日在金牛池社区与社区领导就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当面回复。经回复后申请人未向县自然资源局进一步提出其他问题,因此于5月在澧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初审表上加盖公章。

县自然资源局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拟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被申请人澧西街道办答复称:其在****小区*区*栋*单元加装电梯的过程中,基本履行了指导监督程序、组织调解的职责。其和金牛池社区在2024年9月6日已经共同指导监督实施主体履行了程序。公示公告期间,无利害关系人实名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电梯加装过程中,针对部分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反对,澧西街道办在2025年3月25日曾组织协调,虽协调不成功,但履行了职责。澧西街道办在****小区*区*栋*单元加装电梯的过程中,不具备行政备案职责,在本案中应系“第三人”,不应列为“被申请人”。依据《常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及《常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加装电梯采取备案的方式,其中《公示报告》的备案主体是社区,加装电梯受理的备案主体是住建部门、自然资源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申请人不是备案主体,故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应系“第三人”不应列为“被申请人”。

澧西街道办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栋*单元加装电梯的公示》、《澧县****小区协调会签到册》等证据资料,拟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第三人金牛池社区未提交答复书,但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澧县澧西街道金牛池社区*****区*栋*单元加装电梯的申请勘察等证据资料,拟证明第三人行为合法合规。

审理查明:2024年7月,为了响应国家号召,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的出行条件,澧县*****区*栋*单元业主依法向社区、街道逐级提交了加装电梯申请。2024年7月-2025年5月初,县住保中心、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自然资源局、澧西街道办、金牛池社区对该加装电梯的申请分别盖章确认,最终形成《澧县即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初审表》。2024年10月5日,该加装电梯工程动工建设。相邻的*栋*单元八户业主即本案申请人发现后,认为拟建电梯与其住宅楼即*栋间距实测为5.5米,建成后会影响其采光通风,遂向相关部门反映,该工程暂停。2025年7月15日,申请人向澧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县住保中心、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自然资源局、澧西街道办对澧县****小区*区*栋*单元加装电梯的审批许可。

2025年7月22日,澧县人民政府对上述复议申请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案涉加装电梯项目是否存在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是否在案涉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应纳入摸底排查寻求其同意的范围,需要专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证明。9月23日,本案决定中止审理。10月20日,县住保中心委托中联合创涉及有限公司对 *单元2-5层两个窗户做日照分析鉴定。同年11月,******有限公司出具《****2#-4#日照分析报告》,结论为:“本项目增设电梯建设后,对*****区4#栋已有的住宅影响情况:对*****区4#栋相邻住户加装电梯之后还能满足每户最少一个房间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要求。12月11日,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关于检测公司出示报告业主反馈意见》。本复议机关告知申请人可自行委托检测公司另行作出鉴定。经复议机关再三催促,直至2026年3月9日,申请人仍未向复议机关提交任何鉴定报告或寻求检测公司进行检测的材料,本复议机关遂于2026年3月9日恢复审理。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根据《****2#-4#日照分析报告》,案涉加装电梯项目对申请人的日照、采光无行政法意义上的影响,其5.5米间距不造成对其开窗通风的妨碍,不属于案涉项目审批过程中应纳入摸底排查寻求其同意的范围,申请人及*栋*单元其他住户与案涉行政行为无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或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0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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