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6〕4号
申请人:张*,女,汉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现住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公安局,住所澧县澧浦北路政法大院。
法定代表人:梁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1月13日作出的澧公(大)决字〔2026〕第005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1月14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4月3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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