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6〕5号
申请人:张**,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申请人:戴**,男,汉族,1962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申请人:李*,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申请人:陈*,女,汉族,1986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申请人:谭**,女,汉族,1987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市。
申请人:陈**,女,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申请人:邓**,女,汉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申请人:陈*,女,汉族,1986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申请人:李**,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申请人:陈**,女,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申请人:邓**,女,汉族,1978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申请人:於**,男,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申请人:唐*,女,汉族,1987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戴**。
被申请人:澧县人民政府澧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常德市澧县澧阳北路898号。
法定代表人:陈彦希,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2月11日作出的《暂停工作函》,于2026年1月5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6年1月12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4月9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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