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澧政复不受字〔2026〕3号
胡**:
2026年3月19日,澧县人民政府收到您当面提交的以澧县教育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澧县教育局2026年1月20日作出的《关于胡**投诉澧县教育局在**幼儿园民转公及解散过程中侵害老教师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
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该《答复意见书》的内容是针对您反映的信访相关问题的回复,其中针对您的诉求以及澧县教育局的分项调查处理情况,本机关认定如下:
您的第一、二、三项诉求,即“澧县教育局作为澧县**幼儿园举办单位,在2020年主导澧县**幼儿园‘民转公’过程中,未依法制定并落实《人员安置方案》,导致投诉人身份长期无法确定,编制、合同、社保等核心权益悬空,严重违法”、“请求确认本人在‘民转公’后与澧县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之间存在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并责令澧县教育局承担起举办单位的全部安置责任并督促用人单位与本人签聘用合同”、“请求责令澧县教育局依法与本人签订聘用合同,并补偿因此多年未签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工资福利损失”,其实质是不服2020年澧县**幼儿园“民转公”过程中对您本人临聘人员的身份认定,请求澧县教育局纠正该认定并督促该园与您之间签订聘用合同,补偿您与编制人员相应的待遇。您的该项诉求分别有生效的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同工同酬诉求的(2025)湘07民终17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请求澧县教育局督促履职的澧政复决字〔2025〕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两份文书中对您与澧县**幼儿园是否成立人事关系(即是否属于编制人员)均作出了认定。且您不服澧政复决字〔2025〕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起诉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已受案审理,案号为(2026)湘0703行初29号。故,本机关认为您的上述诉求已经人民法院和澧县人民政府复议审定,且其复议决定尚在诉讼程序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您的第四项诉求“请求责令澧县教育局彻底解决本人社会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将2014-2020年社保依法更正为‘单位职工’参保,并补缴所有差额,2021年-2025年单位以非全日制身份给本人参保改为单位全日制职工身份参保”,澧县教育局陈述了针对该诉求的纠纷及诉讼过程,表明该项诉求仍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已有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争议,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您的第五项诉求“请求针对澧县教育局在该事件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侵害职工权益等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澧县教育局陈述了与您在一系列行政争议过程中的处理情况,表明针对您的信息公开请求已做回复,针对您涉及医保、社保的诉求以及在澧县**幼儿园停办过程中的安置事宜的处理,与您沟通协调的过程。针对澧县教育局的两次信息公开申请,您已经澧县人民政府复议审查了两次信息公开的行为,澧县人民政府分别作出了澧政复决字〔2025〕79号、澧政复决字〔202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您不服澧政复决字〔2025〕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亦在审理过程中,案号为(2026)湘0703行初28号。针对其他纠纷,澧县教育局陈述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认为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和侵权行为。因澧县教育局未在该《答复意见书》中作出新的对您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也未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故该诉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其救济途径应当是向上一级信访机关申请复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您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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