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40号
申请人:姜**,男,汉族,1989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乡县,现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澧县应急管理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文化街92号。
法定代表人:颜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向其反馈处理和兑现奖励,于2026年1月2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年1月28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并延期审理了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重新奖励举报人,重新作出奖励答复结果。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发现澧县12家超市存在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另2家被执法部门告知有经营许可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申请人遂于2025年8月24日整理好书面线索材料以邮寄形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期间多次索要书面核查结果未果,被申请人直到2025年12月26日才通过微信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告知被举报的12家店铺,其中4家行政拘留,至今未给申请人结果,未按湖南省规定奖励申请人。处理答复书中称12家举报属实,申请人的举报发生在奖励标准修改前,就按修改前的最低标准2000元一家奖励申请人。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举报件处理情况表,拟证明被申请人未告知核查结果和予以奖励违反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1.其已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反馈其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因涉案经营户多达14家,且为一次举报,涉及**镇、***镇、**罗镇、***镇、***镇、***镇,被申请人执法人手不足,仍以最快速度核查,于2025年9月27日正式受理,陆续对违法对象进行了调查处理,统一于2025年12月26日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并未超过合理处理及反馈期限。《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系针对单一案件线索的举报。按照一般生活逻辑亦能理解处理1件事和处理100件事所需要时间肯定不一样。一个案子的处理期加反馈期为40日,则14个案子的期限最长可达到560日。2.其向申请人明确按每案在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符合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6日告知申请人,对经查证属实的12起举报线索,按每案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申请人拒绝接受,认为应当按每案2000元的标准奖励。被申请人查实及向申请人作出反馈的时间是2025年12月26日,《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湘应急发〔2023〕16号)已被2025年10月14日公布施行的湘应急发〔2025〕12号通知废止。故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按照新文件精神给予每案100元的标准符合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举报信、《现场检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湘应急发〔2023〕16号文件、湘应急发〔2025〕12号文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审理查明:2025年8月22日,申请人以澧县****超市、澧县**超市、澧县***商店(****商店)、澧县*****商店(**超市)、澧县**超市(****超市)、澧县*****商店、澧县***商店(****超市)、澧县**商店(**超市)、澧县******商店、澧县*********零售店(**超市)、澧县******商店(**商店)、澧县*****商店(**超市)、澧县*********商店(**批发部)、澧县**商店等14家商户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为由,遂邮寄举报信向被申请人提出了举报,请求:“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奖励举报人,同时举报人信息请求保密。”
被申请人在收到上述举报信后,于2025年9月17日至2025年12月1日组织执法人员前往14家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核查工作,查明仅有澧县*********零售店(**超市)和澧县*********商店(**批发部)办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被申请人随之采取了以下措施:对澧县*********零售店(**超市)和澧县*********商店(**批发部),在检查中即提醒其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至经营场所;将澧县****超市、澧县**超市、澧县***商店(****商店)、澧县**超市(****超市)非法储存烟花爆竹4案移送澧县公安局进行处理,该局对4名经营者进行了行政拘留;对澧县*****商店(**超市)、澧县***商店(****超市)、澧县**商店(**超市)的经营者分别进行了批评教育;对澧县*****商店、澧县******商店、澧县******商店(**商店)、澧县**商店4家商户的少量烟花爆竹进行了收缴,对其经营者进行了警示谈话;对澧县*****商店(**超市)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元。
2025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微信将对14家被举报人的处理结果以表格形式告知了申请人。
本复议机关认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湘应急发〔2025〕12号)第二条规定:“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各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和消防除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第十四条规定,兑现奖励由受理举报的部门负责。据此,被申请人作为澧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一是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6日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和奖励标准是否合法;二是被申请人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湘应急发〔2025〕12号)按每件100元标准给予奖励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湘应急发〔2025〕12号第五条文件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安委办(应安委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不涉及罚款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涉及罚款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因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和上级挂牌督办送审调查报告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情况复杂的,经受理部门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和其他事态危急事项的举报,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处理。核查结束后,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和奖励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兑现奖励。兑现奖励由受理举报的部门负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组织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7日至2025年12月1日对14家被举报人进行了核查,发现除2家被举报人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外,其余12家均未办证,系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随后,被申请人分别采取了提醒店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至经营场所、批评教育、收缴少量烟花爆竹并对其经营者警示谈话、作出行政处罚以及移送公安部门进行治安处理等措施,依法履行了核查处理职责。因为被举报对象众多,且分布于澧县不同地点,时间跨度上不可能相同于个案的核查处理,被申请人花费了较长时间核查处理具有合理性。被申请人最后的核查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其直至2025年12月26日将处理结果和奖励标准告知申请人(举报人)存在一定瑕疵,但对申请人权利或义务并无实质影响。
关于焦点二。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湘应急发〔2025〕12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三)举报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包含小包装、小剂量等医用、民用化学品经营活动)、烟花爆竹的,综合考虑非法经营储存的规模、现实危险性、违法所得等因素,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奖励。”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核查结束后,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和奖励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兑现奖励。兑现奖励由受理举报的部门负责。”《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湘应急发〔2023〕1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举报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并经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奖励。从上可知,举报能否得到奖励,需要以核查的结果为准,并非举报即可获得奖励。本案中,湘应急发〔2023〕16号文件已被2025年10月14日的湘应急发〔2025〕12号文件废止。虽然申请人的举报行为发生在湘应急发〔2025〕12号文件公布施行前,但被申请人对多个被举报人的核查和处理已持续到新文件实施后。被申请人根据举报事项的核查结果和湘应急发〔2025〕1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自身具有的自由裁量权,向申请人反馈奖励标准并以相应的奖励标准兑现奖励并无不当。申请人所称应以湘应急发〔2023〕16号文件最低2000元一家奖励的复议请求,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3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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