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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41号

发布时间:2026-05-22 16:09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道**,男,汉族,1992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

被申请人:澧县水利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澧阳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彭家金,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1月14日作出的澧水信答复〔2026〕1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于同年1月27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月3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并延期审理了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澧发改价商〔2024〕1号《关于规范全县农村集中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号文件”)中关于“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每户每年120元,容量60m³(含)”的规定,或依法予以调整;2.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充分履行价格公示义务;3.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2025年度实际用水量(7吨)对应的水费进行重新核算,并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1.1号文件规定的“容量水价”制度不合理,加重了未实际用水或用水量极少的用户的负担,违反公平原则。实际用水和固定收费严重失衡,申请人长期未在澧县居住,2025年度实际用水量仅7吨,产生计量水费14元。但根据1号文件,因未达到60m³的“容量”,系统自动追加至120元。这意味着申请人仅为7吨用水支付了120元,单价高达17.14元/吨,远超文件规定的2元/吨的计量价格,更远超2.3元/吨的最高限价。这种“少用多付”的收费模式,对长期外出、用水量极少的用户显失公平。“一刀切”的容量标准缺乏差异性。1号文件规定每户每年固定容量为60m³、固定费用120元,未考虑不同家庭人口数量、实际居住情况、用水习惯等巨大差异。对于申请人这类长期空置房屋的用户,强制收取高额固定费用,实质上是让少数用户承担了本应全体用户分摊的管网等固定成本,违背了“公平负担”的原则。政策未能体现对特殊情况的关怀,未设置针对长期无人居住、用水量持续极低用户的减免或优惠政策,未能体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比例原则。2.被申请人及供水公司未依法充分履行价格公示义务,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的答复中称,已通过“不定时多次在各镇(街)村居党群服务中心公示栏张贴”、“在各村居网格群推送”、“在人员密集场所张贴”等方式进行公示。但申请人作为当地居民,从未在所在村镇的公示栏、网格群或者任何公共场所见到过该水价文件的公示信息。被申请人及供水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应依法履行公示、听证等程序,并确保公众能够便捷地获取信息。被申请人仅以“不定时多次”张贴等模糊表述回应,无法证明其已履行了有效、充分的公示义务,程序存在瑕疵。3.供水公司的收费行为虽基于1号文件,但该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存疑,是本案争议根源。供水公司的收费行为是执行被申请人制定的价格文件,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审查1号文件本身是否合法、合理。申请人认为,该文件在未充分考虑用户差异性和公平性的情况下,设定固定容量的“两部制水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制定价格应当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和“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综上所述,1号文件中关于居民用水容量水价的规定,不合理地加重了如申请人这类用户的负担,且价格公示程序不完善,故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微信支付截图等证据资料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不合法不合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6年1月7日,申请人向省信访局反映澧县******有限公司霸王条款,乱收费、强行收费,未按要求将收费标准向全县、乡镇街道等公示等问题。被申请人于同年1月12日受理,并认真组织专人进行了调查和处理,于2026年1月14日以《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澧水信答复〔2026〕1号)进行了回复。

申请人所称“1号文件规定的容量水价制度不合理,加重了未实际用水或用水量极少的用户的负担,违反公平原则”并不存在。被申请人认为:澧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4年12月31日印发1号文件,明确农村集中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原则,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承受能力,采用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一是居民生活用水执行两部制价格。容量水价: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年 120元,容量60m³(含);计量水价:居民生活用水超过容量部分的水量和其他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最高2.3元/m³。二是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计量制水价,最高3.00元/m³。三是污水处理费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县级文件标准征收。澧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5年9月10日印发《关于农村集中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说明》,对核心政策依据进行了说明,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出台的《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价调规 〔2022〕620号)第二条: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农村自来水价格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 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行维护费用等。

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及供水公司未依法充分履行价格公示义务,侵犯了被答复人的知情权”并不属实。被申请人认为:2025年期间澧县******有限公司已不定时多次在各镇(街)村居党群服务中心公示栏张贴水价文件;在各村居网格群推送相关文件内容;于人员密集场所张贴水价告知公示。与此同时,澧县******有限公司亦不定期公示水价文件;澧县人民政府官网同步对水价政策进行了公示。

申请人所称“供水公司的收费行为虽基于1号文件,但该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存疑,是本案争议根源”一说亦不存在。被申请人认为:该文件是根据《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价调规〔2022〕620号)文件精神,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启动全县农村集中供水成本监审和听证会程序,最后报请县政府同意并发布。该文件发布程序合规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求均不客观不合理。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1号文件、《关于农村集中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说明》、澧县人民政府官网截图以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资料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合法合规。

审理查明:2022年8月9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供水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消费者、供水企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定价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

2024年11月25日,澧县发展和改革局(澧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在澧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关于召开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定价听证会的公告》,称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于2024年12月11日上午9:30在桃宾二号楼4楼会议室召开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定价听证会,并以附件形式公开了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定价听证方案。

2024年12月31日,澧县发展和改革局(澧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作出1号文件,并于2025年1月8日在澧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1号文件中载明:“二、农村集中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原则,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承受能力,采用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1.居民生活用水执行两部制价格。容量水价: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年120元,容量60m³(含);计量水价:居民生活用水超过容量部分的水量和其他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最高2.30元/m³。2.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计量制水价,最高3.00元/m³。3.污水处理费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县级文件标准征收。”

2026年1月14日,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反映“澧县******有限公司霸王条款,乱收费、强行收费,在没有用任何水的情况下,每家每户都必须扣除120元/年水费,长期为居住在常德市澧县,2025年11月30日已将‘欠费14元’交齐,且余额为16元,2026年1月7日查询时,欠费90元,要求将收费标准向全县、乡镇街道等公示”的诉求,作出案涉澧水信答复〔2026〕1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鉴于申请人不服澧县******有限公司的容量计价收费标准而投诉举报,但该容量计价收费标准系案涉1号文件所明确,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亦是基于该1号文件作出。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案涉1号文件中关于两部制水价的规定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澧县发展和改革局作为澧县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澧县的价格工作。又根据2021年8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公布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行维护费用等。2022年9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行维护费用等。据此,澧县发展和改革局具有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的职权。本案中,2024年12月31日,澧县发展和改革局(澧县国防动员办公室)经全县农村集中供水成本监审和听证会程序,报请县政府同意,作出案涉1号文件,明确“居民生活用水执行两部制价格。容量水价: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年120元,容量60m³(含);计量水价:居民生活用水超过容量部分的水量和其他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最高2.30元/m³。”澧县发展和改革局(澧县国防动员办公室)明确本地区居民生活用水执行两部制价格,具有法定权限和规章授权,依法进行了听证和公示程序,1号文件中确定的“每户每年120元,容量60m³”,系该局在遵循覆盖成本、公平负担原则的基础上,参考《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包干水量以满足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为标准,可按每户年60立方米左右明确”,佐以不含基本利润的固定成本水价2.02元/吨的价格确定的标准,其容量水价不含有收益或利润的部分。综上,案涉1号文件中关于“容量水价”事项的规定,合法合规,本复议机关予以确认。

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时,依据案涉1号文件作出投诉举报不属实的处理意见并向申请人进行释明,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作出的案涉澧水信答复〔2026〕1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1.维持被申请人2026年1月14日作出的澧水信答复〔2026〕1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

2.驳回申请人第二、三项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3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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