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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46号

发布时间:2026-05-22 16:14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刘**,男,汉族,1989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沈丘县,现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申请人:澧县应急管理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文化街92号。

法定代表人:颜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26年3月24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年3月31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于2026年3月4日通过挂号信函方式(单号:XA51897938841)向被申请人举报“*******工厂”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7日签收,但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立案,程序违法,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关于存在严重粉尘涉爆安全隐患的举报信》、案涉被举报场所照片复印件以及视频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已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反馈了其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其于2026年3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反映澧县*******店存在多处重大粉尘涉爆安全隐患。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13日日派出执法人员前往核查,发现该店厂房属于丙类厂房,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4.2.2第三条要求,该厂房内所设置的办公室场所和接待室建筑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该厂房不属于密闭环境或是受限空间,地面无明显积尘,无砂光、打磨、雕刻、抛光等产细尘工序,作业区推台锯、开料机主要以产生粗尘、木屑、刨木丝为主,认定作业现场不属于粉尘涉爆场所。被申请人当日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澧)应急责改〔2026〕3号,责令其在2026年4月2日前整改完毕。4月3日,被申请人前往该店进行复查,查实其已完成整改。《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涉及罚款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核查结束后,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和奖励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兑现奖励。”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7日收到举报,于4月3日办结并于4月13日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未超过规定期限。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行政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记录》《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案涉被举报场所照片、《关于举报人反映澧县*******店有关安全隐患的调查回复》及挂号信函收据等证据资料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查明:2026年3月4日,申请人以澧县*******店存在多处重大粉尘涉爆安全隐患为由,通过挂号信函方式(单号:XA51897938841)寄出《关于存在严重粉尘涉爆安全隐患的举报信》及附件向被申请人举报,请求:“1.恳请贵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对该厂上述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核查,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限期彻底消除所有粉尘涉爆隐患。2.对该厂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依法处以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3.调查处理受理后,书面告知本人,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向本人发放举报奖励。”同年3月7日,被申请人签收该举报资料。

2026年3月13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澧县*******店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发现该店厂房属于丙类厂房,不属于密闭环境或是受限空间,地面无明显积尘,无砂光、打磨、雕刻、抛光等产细尘工序,作业区推台锯、开料机主要以产生粗尘、木屑、刨木丝为主,认定作业现场不属于粉尘涉爆场所,但厂区内设置办公和接待场所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4.2.2第三条规定。检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取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拍摄了相关照片。当日,被申请人下达了(湘常澧)应急责改〔2026〕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举报人在同年4月2日前整改完毕。4月3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处进行复查,查实其已完成整改。

2026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关于举报人反映澧县*******店有关安全隐患的调查回复》,告知了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其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情况,并决定给予申请人奖励200元。该回复已于同年4月15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本复议机关认为:

1.关于执法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据此,被申请人依法享有对澧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权。

2.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第十六条规定:“针对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者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并定期清理维护,做好相关记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二)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三)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湘应急发〔2025〕12号)文件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举报可能直接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隐患,或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核查,查明被举报人的作业场所不属于密闭环境或是受限空间,其推台锯、开料机主要以产生粗尘、木屑、刨木丝为主;被举报人已制定粉尘定期清理制度,明确了相关责任人员,但未张贴在醒目位置;厂房属于丙类厂房,其在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和接待室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知规范》第4.2.2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核查当日对被举报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2026年4月2日前整改完毕。4月3日,被申请人邀请专家共同前往被举报人处进行复查,查明其已完成整改。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作业现场不满足涉爆“五要素”,不属于粉尘涉爆场所,被举报人在厂房内设置办公和接待场所的行为,仅属于一般事故隐患,不存在举报人所称“存在严重粉尘涉爆安全隐患”,故被举报人的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立案情形,且已按要求整改到位,遂作出《关于举报人反映澧县*******店有关安全隐患的调查回复》,将处理结果和奖励标准告知申请人(举报人),针对举报事项已履行法定职责,且回复内容亦符合法律规定。

3.关于执法程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急管理部门对依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进行初步核查,并在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湘应急发〔2025〕12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不涉及罚款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核查结束后,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和奖励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兑现奖励。兑现奖励由受理举报的部门负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7日接到举报,于3月13日进行了核查,再于4月3日复查,4月12日作出回复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核查处理和反馈处理结果及奖励标准均在法定期限内,其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立案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还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均未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必须要将是否立案结果告知举报人,只有《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湘应急发〔2025〕12号)文件针对有奖举报,规定了核查结束后应当在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和奖励标准。如前所述,被举报人的行为不构成立案,被申请人依据湘应急发〔2025〕12号文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举报人)反馈了核查、责令整改等处理结果和奖励标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7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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