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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6〕6号

发布时间:2026-05-22 16:18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戴**,男,汉族,2004年12月5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现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申请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津澧大道1155号 。

法定代表人:胡斌,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1月15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 的不予立案决定,于3月31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于2026年4月8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 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达成和解,于2026年4月29日自愿撤回 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 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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