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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6〕7号

发布时间:2026-05-22 16:18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王**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建平县,现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东林,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澧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住所澧县行政服务中心3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王延武,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0月22日作出的《关于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回复》,于同年12月22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5月11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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