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6〕8号
申请人:胡**,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常德市澧县政务中心三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红霞,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1月26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遂于2026年3月10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6年3月17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5月13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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