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澧政复不受字〔2026〕5号
刘**: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3日收到您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单号:XA51897930941)邮寄的以澧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12日作出的《关于举报人反映澧县*******店有关安全隐患的调查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2026年3月4日提交的举报事项重新进行全面调查,并依法作出书面答复;3.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向申请人支付举报奖励;4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追究本案相关办案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您就“*******工厂”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的举报事项,认为县应急局未依法履职法定职责,于2026年3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3月31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已于2026年4月27日作出了澧政复决字〔2026〕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46号复议决定)。因行政复议为全面审查,故46号复议决定已经就您本次复议申请的事项《关于举报人反映澧县*******店有关安全隐患的调查回复》作出了审查认定,其载明:“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作业现场不满足涉爆“五要素”,不属于粉尘涉爆场所,被举报人在厂房内设置办公和接待场所的行为,仅属于一般事故隐患,不存在举报人所称“存在严重粉尘涉爆安全隐患”,故被举报人的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立案情形,且已按要求整改到位,遂作出《关于举报人反映澧县*******店有关安全隐患的调查回复》,将处理结果和奖励标准告知申请人(举报人),针对举报事项已履行法定职责,且回复内容亦符合法律规定。”“如前所述,被举报人的行为不构成立案,被申请人依据湘应急发〔2025〕12号文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举报人)反馈了核查、责令整改等处理结果和奖励标准,并无不当。”
综上,因46号复议决定已对本次复议申请作出了审查和认定,故您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4月29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