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55号
申请人:夏**,女,汉族,1988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斌,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3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于同年3月27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4月3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3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反映“***********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虚假宣传行为”的事项重新进行实质性调查,并依法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反映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线索,应前往开发商售楼部现场进行调查,同时应要求开发商提供广告宣传的来源、依据,再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核实。若开发商能提供相关依据、数据来源,应第一时间告知申请人,并应对是否违法等内容作出具体回复。但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未说明任何实质性原因,仅用“不予立案”答复概括回复一切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未依法履行实质性调查职责,是明显的不作为。申请人不服,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举报详情、《关于****持续违法违规投诉书》《****小区业主的子、孙就读****集团的学位协议》,宣传广告、《常德市澧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调查职责,其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12月31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投诉***********有限公司,称其买了****项目的商品房,该项目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协助其退房退款。被申请人收到后立即到****项目部调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列举的违法广告行为。被申请人随后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2026年3月2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举报***********有限公司(内容与前述投诉一致),被申请人收到后再次到****项目部调查,现场仍未发现投诉举报人列举的违法广告行为,该过程制作有《现场笔录》。被申请人随后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确未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经查明案涉****项目在项目开盘销售时期(2021年7月-2023年12月)确有涉嫌虚假宣传广告发布,但2026年前往该楼盘项目销售中心均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违法宣传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故作出不予立案答复。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维持上述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举报单、投诉单、《现场笔录》《情况说明》、《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查明:2021年8月3日,申请人与***********有限公司签订《常德市澧县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项目商品房一套,付款422538元。2025年12月31日上午,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有限公司,投诉内容为:“我买了****项目的商品房,但是该项目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以及不正当竞争问题,恳请贵局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本人退房退款。”被申请人反馈内容为:“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了解,该消费者三年前已购买了商品房,开发商多次打电话要求消费者办理有关手续,消费者不予办理,现消费者要求退房,开发商不同意退房,开发商要求消费者走法律途径。”2026年3月2日下午,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有限公司,举报内容与前述投诉内容完全相同。同日,被申请人再次到****项目部调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人列举的违法广告。经机关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当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
另查明,案涉****项目在开盘销售时期(2021年7月-2023年12月)发布了申请人所列举的房地产广告,但2023年底已将全部广告撤除。2026年6月9日,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前往该楼盘项目销售中心调查,查明***********有限公司确实早已撤除申请人所列举的相关广告,但今年初在售楼处又重新发布了一批广告,其中有少部分与申请人所提供的广告图片内容相同。
本复议机关认为:
1.关于执法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作为澧县行政区域内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2.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后,应当依法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并简要说明理由和依据。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1日通过12315平台投诉***********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协助其退房退款。被申请人收到后立即到****项目部调查,现场未发现申请人列举的广告宣传行为,随后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2026年3月2日,申请人又通过12315平台举报***********有限公司,举报内容与投诉内容完全相同,被申请人收到后再次到****项目部调查,现场仍未发现申请人列举的违法广告宣传行为。被申请人于同日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但未告知的事实,以及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予立案可由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情节轻微不需处罚、证据不足等多种因素促成,被申请人未告知查明的事实,以及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其两次核查均未拍摄现场照片予以佐证,也未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属于证据不足。根据复议机关查明的事实,被举报人已于2023年底拆除了申请人列举的违法广告宣传牌匾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但是,被举报人发布申请人所列举的广告已有5年余,即使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已于2年多前终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变更甚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只会造成程序空转,浪费行政资源,故可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3.关于执法程序。《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同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了不予立案决定,已依法依规履行告知义务,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2026年3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6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三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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