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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57号

发布时间:2026-06-26 15:04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夏**,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澧县澧阳街道群玉社区兰江路546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3月3日作出的澧城答复〔2026〕04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于2026年3月27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年4月3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阅卷后未提交意见。本案延期审理了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3月3日作出的澧城答复〔2026〕04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反映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违法改建行为”事项重新进行实质性调查,并依法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之规定,针对申请人反映****涉嫌违规改建,未经政府报批擅自更改规划的行为,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应当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前往开发商设置的样板间进行调查,并进行图纸比对,若发现开发商确实存在违法建筑,则应责令拆除以防申请人及广大购房者损害扩大。然而被申请人的答复中任何实质性原因都未说明,仅用“您的申请建议向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回复将自己职责范围之内的事项踢皮球给其他部门,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履职事项系严重的不作为、懒作为。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本人身份证、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常德市澧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职申请书》、相关照片等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意见违反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26年1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存在的违规改建等问题后高度重视,安排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核实,对反映“未经报建在项目现场搭建临时二层建筑用于营销展厅”不属实,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据证明是合法建筑,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3日给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只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使处罚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澧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6〕145号)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政处罚权”,但对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省政府没有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不是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所以对其他改变规划的建设被申请人无权管辖。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省政府相关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有限公司《常德市澧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民事相对人。2026年1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职申请书》,请求:1.依法查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存在的违规改建等问题,并对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2.请求依法组织申请人与开发商就退房退款事项的调解,协助退还申请人共支付款项为422538元。被申请人经调查,案涉****项目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07232020*****号)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建筑类)》(编号4307232025*********)。3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澧城答复〔2026〕04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载明:“经核查,您提出的履职申请事项一,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线索移送办理衔接机制的通知》(湘建质〔2025〕124号)、《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澧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澧建发〔2025〕1号)的规定,应向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来信中提出的开发商未经报建在项目现场搭建临时二层建筑用于营销展厅,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的问题。经查,用于营销展厅的二层建筑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见附件)。提出的履职申请事项二,属商业买卖行为,不属我局职责。”“三、处理情况 您的申请建议向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后申请人不服该《答复意见书》,于2026年3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以下事实:

1.2026年1月8日,申请人向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改建、逃避资金监管、公示不规范等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调查后,于2026年2月26日作出澧建复字〔2026〕3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并于2026年2月28日向申请人指定地址邮寄,邮政快递显示该邮件已于2026年3月1日代为签收。申请人不服,于4月9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案尚在审理中。

2.2026年1月8日,申请人向澧县自然资源局投诉举报***********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改建等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澧县自然资源局认为其已就申请人通过网上反映的澧县****建设有关问题通过县委网信办作出书面回复,认为该投诉属于重复信访,未再做答复。申请人不服,于4月9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案尚在审理中。

3.2026年1月8日,申请人向澧县人民政府澧浦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改建等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澧县人民政府澧浦街道办事处认为其已就申请人通过网上反映的澧县****建设有关问题通过县委网信办作出书面回复,认为该投诉属于重复信访,未再做答复。申请人不服,于4月9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案尚在审理中。

4.2026年3月2日,申请人向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以及不正当竞争问题,恳请贵局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后,于同年3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答复。申请人不服,于3月27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澧县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26年6月16日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澧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6〕145号)载明:“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市规划区内,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和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范围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并非法律所确定的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投诉举报称湖南省文和九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所有平层及顶复均属于违章建筑,开发商为了增加利润,私自增加建筑容积率、更改建筑户型、未按图纸施工、样板房建设未经批准等问题。被申请人查明该建设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建筑类)》。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由被申请人有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是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故,申请人的该项投诉不在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申请事项不在其职责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因机构改革,原住建部门的规划职能现已划归自然资源部门,故被申请人仅建议申请人向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未将澧县自然资源局列入存在一定瑕疵。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于2026年3月3日作出案涉《答复意见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3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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