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6〕9号
申请人:段**,女,汉族,1974年8月2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公安局,住所常德市澧县澧浦街道澧浦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梁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4日作出的澧公(桃)决字〔2026〕第068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遂于2026年6月5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6月15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6年6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