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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62号

发布时间:2026-07-22 17:12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夏**,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人民政府澧浦街道办事处,住所澧县澧浦街道羊古社区纬七路多安桥头往东900米。

法定代表人:洪加元,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履职答复,于2026年4月9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年4月16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阅卷后未提交意见。本案延期审理了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履职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购置了湖南*********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的*幢*单元*层***号,因发现开发商存在违规改建、逃避资金监管、公示不规范等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基于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申请人于2026年1月8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单号:1356931969314)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职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该快递于2026年1月11日由被申请人签收,但截至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就上述申请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其不作为已明显超出法定处理期限。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本人身份证、《常德市澧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职申请书》、邮件封面照片及查询结果等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26年1月1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书》及材料,针对该申请书提出的有关事项,被申请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研判分析,认为被申请人没有申请书上所提相关申请事项的职能,因此未及时给申请人回复函。针对前期收到申请人履职申请书后因内部衔接、流程把控不到位存在未及时回复的工作疏漏,被申请人深刻自查自纠,与申请人积极沟通,并通过邮政于2026年5月1日将《履职申请书回复函》补送给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无申请书上所提申请事项相关职能,建议可以寻求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澧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帮助。被申请人深刻认识到前期工作有所不足并积极整改,后续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压实工作职责,全力配合复议机关做好后续工作。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答复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

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市澧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民事相对人,于2026年1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投诉举报湖南*********有限公司,请求:1.依法查处湖南*********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存在的违规改建等问题,并对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2.依法组织申请人与开发商就退房退款事项的调解,协助退还申请人总共支付款项的***538元购房款。1月11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履职申请书》等材料。

2026年4月9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对其《履职申请书》进行回复,提起本案行政复议。4月16日,澧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并于同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4月29日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

再查明,2026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履职申请书回复函》,告知申请人:一、关于开发商违法违规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不是该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向澧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二、关于擅自增加容积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其主管部门分别是澧县自然资源局和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申请人亦非该违法行为执法主体。三、关于请求依法组织申请人与开发商就退房退款事项进行调解的事项问题。根据《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行政调解主体责任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议申请人向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澧县市场监督管理申请人。如申请人希望启动人民调解程序,请于收到本回复函后5个工作日内与被申请人综治办联系,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4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指定地址邮寄了该《履职申请书回复函》,申请人已于同年5月1日签收。

另查明以下事实:

1.2026年1月9日,申请人向澧县自然资源局投诉举报湖南*********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改建等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不服该局未作答复,申请人于4月9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月14日,澧县人民政府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澧县自然资源局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依法作出答复。

2.2026年1月9日,申请人向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湖南*********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改建、逃避资金监管、公示不规范等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不服该局2026年2月26日作出的澧建复字〔2026〕3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申请人于4月9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月14日,澧县人民政府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3.2026年1月12日,申请人向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投诉举报湖南*********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改建等问题。因不服该局2026年3月3日作出的澧城答复〔2026〕04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申请人于3月27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月23日,澧县人民政府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4.2026年3月2日,申请人向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湖南*********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以及不正当竞争问题,请求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因不服该局2026年3月1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申请人于3月27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月16日,澧县人民政府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5.2026年5月14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同年1月9日投诉举报作出的《履职申请书回复函》,于5月21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月14日,澧县人民政府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澧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6〕145号)载明:“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市规划区内,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和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范围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本案中,申请人在《履职申请书》中投诉举报案涉****项目存在私自增加建筑容积率、更改建筑户型、未按图纸施工、样板房建设未经批准等违规改建问题,该投诉举报涉及住建、规划领域,被申请人并无处理住建、规划等专门领域的投诉举报以及后续进行受理、调查、处罚的相关职权,被申请人在《履职申请书回复函》已明确向申请人告知其并非执法主体,建议申请人向有关部门投诉,并告知申请人若需申请人民调解,需提交相关申请及资料,其内容并无不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履职申请书》后60日内依法回复申请人,但被申请人迟至2026年4月30日才将《履职申请书回复函》邮寄给申请人,其程序明显不当。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履职答复的行为违法,本复议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因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已向申请人作出《履职申请书回复函》,且内容并无不当,本复议机关再责令履行已无意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履职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4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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