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63号
申请人:夏**,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澧县澧浦街道澧浦北路。
法定代表人:何宗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履职答复,于2026年4月9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年4月16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阅卷后未提交意见。本案延期审理了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履职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购置了湖南*********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的*幢*单元*层***号,因发现开发商存在违规改建、逃避资金监管、公示不规范等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基于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申请人于2026年1月8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单号:1356931970214)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职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该快递于2026年1月12日由被申请人签收,但截至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就上述申请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其不作为已明显超出法定处理期限。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本人身份证、《常德市澧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职申请书》、邮件封面照片及查询结果等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26年1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书》及材料,针对该申请书提出的有关事项,被申请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并于2月28日将《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澧建复字〔2026〕3号)通过EMS快递(单号:1333091409833)邮寄给申请人,物流信息显示3月1日已签收。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答复书、邮政物流截图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市澧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民事相对人,于2026年1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投诉举报湖南*********有限公司,请求:1.依法查处湖南*********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存在的违规改建等问题,并对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2.依法组织申请人与开发商就退房退款事项的调解,协助退还申请人总共支付款项的***538元购房款。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指定的履职文书送达地址为:湖南省澧县**街道***社区***路**号。1月12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履职申请书》等材料。
2026年1月14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湖南*********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后于1月16日向被投诉举报人发《函》,询问是否接受调解。被投诉举报人于2026年1月19日回函告知被申请人,因该公司并不存在违规改建等问题,不同意协商调解。
2026年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澧建复字〔2026〕3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针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分别进行了答复:1.反映****项目多栋、多处未按图施工问题。被申请人表示没有发现未按图施工问题,竣工验收合格;2.反映拆除飘窗窗台、设备平台、客厅与阳台推拉门等问题。被申请人认为不属于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对房屋的使用功能进行重大改变的情形;3.反映开发商逃避资金监管问题。经县住保中心调查,申请人的购房款通过微信、刷卡等方式转入开发企业账户后未存入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属实。县住保中心曾于2022年5月对辖区内在建项目预售资金未按规定存入监管账户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已于2022年7月6日责令开发商将上述款项转存至指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4.反映开发商公示不规范的问题,经现场调查,发现开发商已按要求公示,反映问题不属实。5.关于开发商增加建筑容积率、更改建筑户型、建设风雨连廊、搭建临时建筑等问题,告知申请人属于澧县自然资源局监管事项,建议向该局提出核查申请;6反映开发商虚假宣传问题,告知申请人属于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管事项,建议向该局提出核查申请。7.针对请求调解,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协商调解,被申请人无法启动调解程序,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解决纠纷。2026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指定地址邮寄了澧建复字〔2026〕3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查询结果显示申请人于同日签收。同年4月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作出回复为由,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以下事实:
1.2026年1月9日,申请人向澧县自然资源局投诉举报湖南*********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改建等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不服该局未作答复,申请人于4月9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月14日,澧县人民政府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澧县自然资源局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依法作出答复。
2.2026年1月9日,申请人向澧县人民政府澧浦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湖南*********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改建等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不服该办事处未作答复,申请人于4月9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月14日,澧县人民政府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不予履职答复的行为违法。
3.2026年1月12日,申请人向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投诉举报湖南*********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改建等问题。因不服该局2026年3月3日作出的澧城答复〔2026〕04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申请人于3月27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月23日,澧县人民政府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4.2026年3月2日,申请人向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湖南*********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以及不正当竞争问题,请求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因不服该局2026年3月1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申请人于3月27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月16日,澧县人民政府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5.2026年5月14日,申请人不服澧县人民政府澧浦街道办事处针对申请人同年1月9日投诉举报作出的《履职申请书回复函》,于5月21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月 14日,澧县人民政府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本案中,被申请人2026年1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进行了实地调查,征求了被投诉举报人调解意愿,于2026年2月26日作出澧建复字〔2026〕3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针对申请人的请求及投诉举报事项逐一进行了答复,并于2026年2月28日邮寄至申请人指定地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4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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