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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64号

发布时间:2026-07-22 17:21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夏**,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自然资源局,住所澧县津澧大道东段291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波,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履职答复,于2026年4月9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年4月16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并延期审理了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履职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购置了湖南*********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的*幢*单元*层***号,因发现开发商存在违规改建等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基于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申请人于2026年1月8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单号:1356931971614)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职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该快递于2026年1月11日由被申请人签收,但截至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就上述申请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其不作为已明显超出法定处理期限。

申请人阅卷后发表如下意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系“重复信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在线上留言与线下履职申请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并非重复事项。信访答复不能替代行政机关的法定履职答复义务。被申请人对案涉违建事项负有法定查处职责,其未履行答复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作为法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是否存在超建改建等违法行为负有法定调查、认定及处理职责。城管局的职权划分不能免除被申请人的法定查处义务。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履职申请,属程序严重违法。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本人身份证、《常德市澧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职申请书》、邮件封面照片等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12月31日,申请人在常德市市委书记罗毅君信箱留言反映澧县****建设的有关问题。2026年1月5日,被申请人作为该答复承办单位已作出书面回复,并发送至县委网信办。申请人于2026年1月9日就同一事项再次向被申请人寄出履职申请,因与市委书记信箱留言反映事项的内容高度重合,属重复信访,故未另行答复。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答复书、《****建设的平层及顶复违建严重》《关于反映“****建设的平层及顶复违建严重”问题的调查情况说明》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

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市澧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民事相对人,其于2025年12月31日在湖南省常德市市委书记罗毅君邮箱留言:“****建设的平层及顶复违建严重”,正文部分为:“一、开发商建设的所有平层及顶复均属于违章建筑。开发商为了增加利润,私自增加建筑容积率、更改建筑户型、未按图纸施工等违规问题;其实际建设的样板房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与审批核准的涉及图纸不一致,同时还存在对户型的虚假宣传。1.平层违建:仅列举部分违建的实体平层户型,但经观察,开发商建设的所有平层户型都存在如下情形,要求严查所有实体平层户型的违建情况。……在未经规划审批的情况下,开发商违规拆除了入户位置的设备平台、厨房以及其中一个卧室的飘窗,还擅自移除了连接阳台与客厅的推拉门。……开发商违规将三个卧室的飘窗、设备平台予以违规拆除,并且还擅自移除了连接两个阳台及客厅的推拉门,以此扩大客厅的使用面积。……第一,开发商违规将连接两个阳台与客厅之间的推拉门移除,目的是为了扩大客厅的使用面积;第二,在未经规划审批的情况下,开发商擅自将其中四个卧室的飘窗、设备平台予以违规拆除;第三,该户型实际报建为一层,但开发商违规利用一层客厅挑空位置及结构板,擅自加建夹层进行改造,以此拓展出二层使用面积;第四,开发商擅自利用下层屋顶面积违规加建露台,侵犯业主的公共面积;第五,开发商违规将上层天台与房屋客厅打通,并预留了楼梯建造位置通往天台;天台砌好墙体改建出卧室、客厅等住房功能区间,提前安装好水电燃气管道,违规将屋面部分面积改造为住宅用房、星空露台。……开发商统一将上层天台与房屋客厅打通,预留楼梯建造位置,在天台砌墙改建卧室、客厅等住宅功能区间,提前安装水电燃气管道,违规将屋面面积改造为住宅用房及星空露台。”

2026年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反映“****建设的平层及顶复违建严重”问题的调查情况说明》,载明:“根据我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意见表》(澧自然资验2024第21号),建筑立面效果与审批的建筑立面效果图相符,建设情况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因该项目属于分期验收项目,容积率的指标将在第四期验收时一并核算。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两违”管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如顶复存在违建,由城管部门调查处置。涉嫌虚假宣传问题,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2026年1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及材料,投诉举报湖南*********有限公司,请求:1.依法查处湖南*********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存在的违规改建等问题,并对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2.依法组织申请人与开发商就退房退款事项的调解,协助退还申请人共支付的***538元购房款。该份《履职申请书》除前次投诉举报的内容,增加了:“4、开发商在小区内建设有风雨连廊……不属于原建设范围……属于违章建筑。……6.开发商建设的位于4栋、5栋底层的商铺就在上述营销展厅的一层,实际也是未履行合法报建手续的,属于未履行合法报建程序擅自建设的建筑。”的内容。

2026年1月11日,被申请人签收该《履职申请书》等材料,经审查认为该投诉举报材料内容大体与前信访投诉举报相同,属于重复信访,未再做答复。申请人不服,于4月9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又查明,根据《中共澧县县委办公室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澧办通字〔2019〕30号)文件第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的实施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许可。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的限时联合验收。负责权限内城乡规划设计资质管理。”

另查明以下事实:

1.2026年1月9日,申请人向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湖南*********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改建、逃避资金监管、公示不规范等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该局经调查后,于2026年2月26日作出澧建复字〔2026〕3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针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分别进行了答复:1.反映****项目多栋、多处未按图施工问题。被申请人表示没有发现未按图施工问题,竣工验收合格;2.反映飘窗窗台、设备平台、客厅与阳台推拉门等问题。被申请人认为不属于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对房屋的使用功能进行重大改变的情形;3.反映开发商逃避资金监管问题。经澧县住保中心调查,曾于2022年5月对辖区内在建项目预售资金未按规定存入监管账户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已于2022年7月6日责令开发商将上述款项转存至指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4.反映开发商公示不规范的问题,被申请人经现场调查,发现开发商已按要求公示,反映问题不属实。5.关于开发商增加建筑容积率、更改建筑户型、建设风雨连廊、搭建临时建筑等问题,告知申请人属于澧县自然资源局监管事项,建议向该局提出核查申请;6反映开发商虚假宣传问题,告知申请人属于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管事项,建议向该局提出核查申请。针对请求调解,告知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协商调解,被申请人无法启动调解程序,不予受理,建议通过协商和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申请人不服,于4月9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月14日,澧县人民政府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2.2026年1月9日,申请人向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邮寄《履职申请书》,请求:1.依法查处湖南*********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存在的违规改建等问题,并对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2.依法组织申请人与开发商就退房退款事项的调解,协助退还申请人共支付款项为***538元。该局经调查,发现案涉****项目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建筑类)》,遂于3月3日作出澧城答复〔2026〕04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载明:“经核查,您提出的履职申请事项一,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线索移送办理衔接机制的通知》(湘建质〔2025〕124号)、《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澧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澧建发〔2025〕1号)的规定,应向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来信中提出的开发商未经报建在项目现场搭建临时二层建筑用于营销展厅,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的问题。经查,用于营销展厅的二层建筑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见附件)。提出的履职申请事项二,属商业买卖行为,不属我局职责。”“三、处理情况 您的申请建议向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人不服,于3月27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月23日,澧县人民政府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3.2026年1月9日,申请人向澧县人民政府澧浦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湖南*********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改建等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不服该办事处未作答复,申请人于4月9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月14日,澧县人民政府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不予履职答复的行为违法。

4.2026年3月2日,申请人向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湖南*********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以及不正当竞争问题,请求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因不服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1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申请人于3月27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月16日,澧县人民政府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5.2026年5月14日,申请人不服澧县人民政府澧浦街道办事处针对申请人同年1月9日投诉举报作出的《履职申请书回复函》,于5月21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月 14日,澧县人民政府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其内容与申请人通过常德市委书记罗毅君邮箱投诉举报的“****建设的平层及顶复违建严重”的内容虽有部分相同,但《履职申请书》的投诉举报事项较“****建设的平层及顶复违建严重”的事项多,无法用后者的内容涵盖前者,故不能将两份投诉举报内容视为同一投诉举报事项。而且,《履职申请书》中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依法查处、处罚等职责,被申请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和自身职责,对申请人《履职申请书》中所涉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区分,依法进行处理。故,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认定为“重复信访”,未依法进行答复的行为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4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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