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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65号

发布时间:2026-07-22 17:22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夏**,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人民政府澧浦街道办事处,住所澧县澧浦街道羊古社区纬七路多安桥头往东900米。

法定代表人:洪加元,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9日作出的《履职申请书回复函》,于2026年5月14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年5月21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阅卷后未提交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4月29日作出的《履职申请书回复函》;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项目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核查、协调处理;3.责令被申请人就履职情况向申请人作出书面正式答复。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被申请人超期答复,构成程序违法。申请人购置了湖南*********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的*幢*单元*层***号,因发现开发商存在违规改建等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基于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申请人于2026年1月8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单号:1356931969314)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职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该快递于2026年1月11日由被申请人签收,但截至2026年4月29日被申请人才作出《履职申请书回复函》,属于超期答复。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构成行政不作为,案涉答复应予撤销。针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擅自增加容积率问题,被申请人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主张自身不具有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并非案涉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而完全拒绝履行任何职责,该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适用法律片面、且严重忽视街道办事处的法定属地职责,法律并未免除被申请人作为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承担的受理群众投诉、登记相关线索、及时转送有权部门、协调督促处理、开展初步核查、反馈办理情况等一系列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将“无专业执法权”等同于“无任何职责”,在收到群众明确实名举报后,不登记、不核实、不转送、不督促、不反馈,也不履行基本的群众诉求处理义务,直接以无执法权为由全盘拒绝履职,属于典型的推诿塞责、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本人身份证、《常德市澧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职申请书》、邮件封面照片等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全面履职。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26年4月29日给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履职申请书回复函》,已明确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城乡规划的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规定,被申请人也不是执法主体。同时被申请人也表明,若申请人与开发商均自愿接受被申请人组织的人民调解,被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助搭建沟通平台,引导双方协商解决纠纷,这充分表明被申请人愿意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履职。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答复书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

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市澧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民事相对人,于2026年1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投诉举报湖南*********有限公司,请求:1.依法查处湖南*********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存在的违规改建等问题,并对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2.依法组织申请人与开发商就退房退款事项的调解,协助退还申请人总共支付款项的***538元购房款。1月11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履职申请书》等材料。

2026年4月9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对其《履职申请书》进行回复,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澧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16日受理,经审理于2026年7月14日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不予履职答复的行为违法。

2026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履职申请书回复函》,告知申请人:一、关于开发商违法违规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不是该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向澧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二、关于擅自增加容积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其主管部门分别是澧县自然资源局和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申请人亦非该违法行为执法主体。三、关于请求依法组织申请人与开发商就退房退款事项进行调解的事项问题。根据《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行政调解主体责任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议申请人向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澧县市场监督管理申请人。如申请人希望启动人民调解程序,请于收到本回复函后5个工作日内与被申请人综治办联系,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4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指定地址邮寄了该《履职申请书回复函》,申请人已于同年5月1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该《履职申请书回复函》,于2026年5月14日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另查明以下事实:

1.2026年1月9日,申请人向澧县自然资源局投诉举报湖南*********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改建等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不服该局未作答复,申请人于4月9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月14日,澧县人民政府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澧县自然资源局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依法作出答复。

2.2026年1月9日,申请人向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湖南*********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改建、逃避资金监管、公示不规范等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不服该局2026年2月26日作出的澧建复字〔2026〕3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申请人于4月9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月14日,澧县人民政府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3.2026年1月12日,申请人向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投诉举报湖南*********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改建等问题。因不服该法局2026年3月3日作出的澧城答复〔2026〕04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申请人于3月27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月23日,澧县人民政府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4.2026年3月2日,申请人向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湖南*********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以及不正当竞争问题,请求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因不服该局2026年3月1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申请人于3月27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月16日,澧县人民政府作出澧政复决字〔2026〕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在《履职申请书》中投诉举报案涉****项目存在私自增加建筑容积率、更改建筑户型、未按图纸施工、样板房建设未经批准等违规改建问题,该投诉举报涉及住建、规划领域,被申请人并无处理住建、规划等专门领域的投诉举报以及后续进行受理、调查、处罚的相关职权,被申请人在《履职申请书回复函》已明确向申请人告知其并非执法主体,建议申请人向有关部门投诉,并告知申请人若需申请人民调解,需提交相关申请及资料,其内容并无不当。而被申请人在收到《履职申请书》后,迟至2026年4月30日才将《履职申请书回复函》邮寄给申请人,该程序问题已有澧政复决字〔2026〕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此进行了确认违法的评价,本案不再做重复评价处理。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对****项目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核查、协调处理,责令被申请人就履职情况向申请人做书面答复的复议请求,因被申请人对****违法违规问题并无调查、处理的职责与执法权限,本复议机关对该两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4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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