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澧政复不受字〔2026〕8号
唐**:
本机关于2026年6月30日收到你当面提交的以澧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住保中心)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澧县人民政府:1.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5月27日出具的《关于申请撤销物管用房备案登记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撤销***小区*栋*楼(*0*、*0*室在2021年1月6日作出的物业管理用房变更备案登记。
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县住保中心作出的案涉《回复》,其正文内容是说明陈述2021年1月16日县住保中心对***小区*#-*0*、*#-*0*进行备案确认的过程,以及关于房屋超建问题,建议您向澧县自然资源局(规划部门)进行咨询并申请认定的建议。县住保中心在案涉《回复》中未作出对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未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故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若你认为上述房屋存在违建,建议你参考县住保中心的建议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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