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澧政复终决字〔2026〕11号
申请人:姜**,男,汉族,2002年1月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澧县澧西街道津澧大道西段1538号。
法定代表人:覃飞,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 申请人2026年5月25日作出的43072318043272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遂于2026年5月26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6年6月2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7月1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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