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70号
申请人:王**,男,汉族,2001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申请人:澧县应急管理局,住所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文化街92号。
法定代表人:颜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6年5月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年5月11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阅卷后未提交意见。本案延期审理了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履行答复义务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的情形,要求被申请人作出处理,被申请人在2026年3月15日签收该《履职申请》,但未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回复。申请人不服,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履职申请》、交易凭证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26年3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反映*******“加油员未穿防静电鞋”。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派执法人员前往检查核实。经现场核查,该加油站有2名作业人员未穿防静电鞋进行加油作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提出口头警告,同时检查该加油站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除卫生员、厨师、收银员外均已发放到位。
2026年3月27日、4月8日,被申请人前往该加油站进行问题“回头看”,查实该问题已经整改到位。《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涉及罚款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核查结束后,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和奖励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兑现奖励”。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17日收到举报,于4月8日办结,并未超过规定期限,且已于5月13日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完成核查及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现场照片、通话记录截图及通话录音、《关于举报人反映*******有关安全隐患的调查回复》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审理查明:2026年3月4日,申请人以*******“加油员未穿防静电鞋”为由,通过挂号信函方式(快递单号:XA55786306941)寄出《履职申请》及附件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诉求为:“退赔,查处,奖励5000,请求公开关于该加油站本年度的行政处罚信息。”同年3月15日,被申请人签收该《履职申请》。
2026年3月17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前往*******检查核实。经现场核查,该加油站有2名作业人员未穿防静电鞋进行加油作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提出口头警告;执法人员同时检查了该加油站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除卫生员、厨师、收银员以外,其他员工的防静电服、防静电鞋均已发放到位。以上拍摄有现场照片,并提取有该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职业病预防防护及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台账》等证据材料。3月27日、4月8日,被申请人前往该加油站进行问题“回头看”,查实该问题已经整改到位。以上均拍摄有现场照片。
2026年5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告知了申请人现场检查情况(该加油站确有2名作业人员未穿防静电鞋进行加油作业)、处理情况(执法人员已当场责令其立即改正),举报奖励情况(拟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200元),申请人在通话中表示已知悉上述情况。以上有通话记录截图及通话录音为证。5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关于举报人反映*******有关安全隐患的调查回复》,告知了申请人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其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情况,并决定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200元。该回复已于5月19日通过挂号信函(快递单号:XA50893909243)寄出,申请人已于5月21日签收。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湘应急发〔2025〕12号)第二条规定:“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各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和消防除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第十四条规定,兑现奖励由受理举报的部门负责。据此,被申请人作为澧县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13日向申请人反馈现场检查情况、处理结果及给予举报奖励情况是否合法?二、被申请人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湘应急发〔2025〕12号)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200元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安委办(应安委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十四条规定:“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不涉及罚款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涉及罚款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因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和上级挂牌督办送审调查报告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情况复杂的,经受理部门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和其他事态危急事项的举报,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处理。核查结束后,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和奖励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兑现奖励。兑现奖励由受理举报的部门负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6年3月15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组织执法人员于3月17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加油站确有2名作业人员未穿防静电鞋进行加油作业,遂当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提出口头警告;同时,执法人员检查了该加油站为员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查明该加油站加油员的防静电服、防静电鞋均已发放到位。3月27日、4月8日,被申请人前往该加油站进行问题“回头看”,查实该问题已经整改到位。但在4月8日最后一次核查结束后,被申请人直至5月13日才将相关处理情况和奖励标准告知申请人,5月18日才作出《关于举报人反映*******有关安全隐患的调查回复》,其存在程序轻微违法情形,但对申请人权利或义务并无实质影响。
关于焦点二。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举报可能直接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隐患,或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本案中,被申请人查明被举报人*******确存在2名作业人员未穿防静电鞋进行加油作业的情况,但根据其提取的《职业病预防防护及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台账》,该加油站已将防静电服、防静电鞋发放到位,只是存在员工未规范穿戴的情况,执法人员已当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提出了口头警告。且根据3月27日、4月8日的两次复查情况可知,对于“加油员未穿防静电鞋”的问题,被举报人已经整改到位。故被申请人根据举报事项的核查结果和《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其自由裁量权,向申请人反馈奖励标准并以相应的奖励标准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2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反馈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标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3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