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71号
申请人:毛**,男,汉族,1953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自然资源局,地址澧县澧阳街道津澧大道291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波,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4月22日作出的澧自然资依复〔2026〕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6年5月6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5月12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并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4月22日作出的澧自然资依复〔2026〕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澧县***镇**村*组集体土地所有证登记档案,本机关未查询到相关信息”的答复内容;2.责令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即2023年6月形成的《权属界限协议书与附图》及宗地图),对涉及澧县***镇**村*组农民集体所有的以下两类档案材料重新进行充分、合理的检索,并依法向申请人公开:(1)2012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形成的、涉及**村*组农民集体的登记档案(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土地所有证存根、登记卡、权属来源材料、地籍调查、审批文件等);(2)2023年6月《权属界限协议书与附图》及宗地图所对应的全部关联档案材料(包括调查、测绘、指界成果、备案材料等)。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系澧县***镇**村*组村民,因与所属**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争议面积11.25亩),为维护自身及小组村民的合法权益,2026年3月28日,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2年澧县按国家和湖南省部署,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核发了《集体土地所有证》。当年澧县按要求完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通过了省级验收,所有发证档案(含证书存根、登记卡、权属来源资料等)都由主管部门永久保管。属于**村*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登记档案(包括地籍调查、审批、登记发证等完整材料)”。2026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1号答复书,称:“经审查,您申请公开澧县***镇**村*组集体土地所有证,本机关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答复依法应予撤销。1.该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与已查明的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刻意回避权属主体问题。申请人持有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主持形成的《权属界限协议书与附图》及宗地图,其明确记载了***镇**村*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与邻组、邻村、国有土地之间的权属界限。上述材料系被申请人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直接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其存在本身即证明被申请人曾对“**村*组农民集体”这一主体的土地权属进行过调查与确认。被申请人答复称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仅与其2023年已及时开展的权属调查行为相矛盾,更关键的是其答复完全回避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核心,即明确争议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究竟是属于“**村集体”还是“**村*组集体”。被申请人既未说明“*组集体土地所有证”档案不存在的原因,也未解释2023年形成的权属调查成果为何不属于应公开的信息。这种笼统答复“信息不存在”的做法,实质上构成了以程序性答复回避实体问题的行政不作为。2.被申请人未尽到充分、合理的检索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及司法实践,行政机关在答复“信息不存在”时,必须证明其已进行过全面、合理的检索。申请人已明确提供了2023年6月《权属界限协议书与附图》及宗地图这一具体线索,该线索直接指向被申请人内部的地籍调查、测绘项目、指界成果备案等档案类别。被申请人未能说明其检索的范围、关键词、系统或档案库,更未针对申请人提供的2023年线索进行任何针对性查找,此举属于怠于履行检索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3.该答复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答复不仅直接导致申请人无法证明土地权属历史状况的关键证据,更因其回避“村集体”与“*组集体”这一核心权属主体的界定,使申请人无法通过本次信息公开申请厘清争议土地的法定归属,严重妨碍了申请人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实体权利。此举亦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立法宗旨。
申请人阅卷后提交书面意见:请求明确其承包经营的16.71亩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因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正在澧县推进,为配合延包确权工作、明确权属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请求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依规明确答复申请人与村集体争议的16.71亩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是属于澧县***镇**村农民集体所有,还是属于澧县***镇**村*组农民集体所有。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权属界限协议书》等证据资料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答复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属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确定的请求事项是:申请查询并复印由**村村委会代管的、涉及**村三村民小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及房屋宅基地的完整登记档案,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该证书“土地所有者”一栏所记载的权利主体名称;2.该证书所附的宗地图、界址范围等,用以确认登记的土地范围是否包含**村*组争议的16.71亩土地。因此,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因此申请人查询不动产资料应该现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查询,现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查询不动产资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证据资料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答复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审理查明:2026年3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由**村村委会代管的、涉及‘**村三村民小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完整登记档案。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该证书‘土地所有者’一栏所记载的权利主体名称;2.该证书所附的宗地图、界址范围等,用以确认登记的土地范围是否包含**村*组内争议的16.71亩土地”。3月30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
2026年4月22日,被申请人经检索查询后向申请人作出案涉澧自然资依复〔2026〕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经审查,您申请人公开澧县***镇**村*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本机关未查询到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关于***镇**村*组土地相关宗地图、界址范围等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复印件提供给您。”同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及《权属界限协议书》、《权属界限协议书附图》等资料邮寄给申请人。4月24日,申请人签收。5月6日,申请人提出案涉行政复议。
2026年7月14日,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调取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权属界线协议书》、邮寄凭证等资料。同时,向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澧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和该村*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情况。该中心出具的澧县不动产权证明查询表明,澧县***镇**村*组均无不动产权情况。
另查明,复议期间,申请人现场阅卷时表示被申请人曾口头告知其应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第七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本案中,申请人明确要求公开的信息为澧县***镇**村三村民小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完整登记档案,被申请人经检索未查询到相关信息,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了申请人,又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将其保存的《权属界限协议书》、《权属界限协议书附图》等予以公开并送达申请人,其答复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七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申请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因被申请人曾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相关权证,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本复议机关认为,此举虽未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但若被申请人采取书面告知形式更为恰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30日签收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4月22日作出澧自然资依复〔2026〕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6年4月22日作出的澧自然资依复〔2026〕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3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