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澧州资讯>专题专栏>法治建设>详细内容

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72号

发布时间:2026-08-19 11:31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申请人:曾**,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江县。

被申请人:澧县自然资源局,住所澧县津澧大道东段291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波,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2日作出的澧自资信答复〔2026〕13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遂于2026年4月27日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年5月6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并延期审理了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2日作出的澧自资信答复〔2026〕13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对案涉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作出认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标准,对案涉三宗土地上5万余平方米地上建筑物进行重新评估补偿(评估值为4360.33万元);

3.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赔偿因依据违法规范性文件进行收储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

被申请人将土地收储行为定性为民事行为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案涉地上建筑物按6%残值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收储。……

被申请人的错误认定直接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阅卷后发表如下意见:一、针对被申请人主张“13号答复书内容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异议。该主张逻辑矛盾、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首先,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并在答复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根据行政法律基本原则,只有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才需依法告知司法、行政救济途径。若无权利义务影响,行政机关无必要、也无依据告知诉权、复议权。被申请人一边告知申请人可通过复议、诉讼维权,一边主张案涉答复对申请人权利无影响,自身表述前后矛盾,逻辑严重错误。其次,本案行政复议已由复议机关依法立案受理,足以佐证案涉答复行为直接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属于可复议的行政行为。此外,被申请人本次答复所依附的基础行政行为,系其自行设立残值收储政策实施的土地收储行为。该收储政策无任何法定依据,属于违法自设行政职权,且该收储行为大幅压低土地收储价格,直接造成申请人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不利影响。二、针对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非收储协议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复议申请人”的异议。该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系本案适格行政复议主体,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申请人虽未直接签署案涉土地收储协议,但案涉收储行为、协议履行结果直接决定申请人的核心经济利益, 申请人属于案涉行政协议的利害关系第三人,与案涉行政行为具有直接、重大的法律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全程知晓该项目合作模式及资金履行方式,却否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明显违背客观事实。据此,申请人依法具备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综上,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中,将政府主导的土地收储行为定性为民事行为,并对案涉地上建筑物按6%残值补偿标准的合法性悬置回避,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论证逻辑矛盾、核心法律问题悬置回避等严重问题,该答复意见书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答复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1.13号答复书内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13号答复书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的答复,是对所反映的问题解释和说明,对当事人并未增设义务和减损权利,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2.申请人不是案涉土地收储协议的当事人,据此不是本案的适格申请人。申请人以第三人身份,对********公司、********公司、*******公司与澧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协议书》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该协议书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申请人不是案涉协议书的相对人,不具有复议请求的主体资格。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协议书》《依法履职事项答复书》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答复。

审理查明:2026年2月17日,申请人通过湖南省信访局提交信访材料,反映其参与纾困的********有限公司所属三家公司资产被低价处置的问题,经层级转办于2026年3月13日转至被申请人处作出受理处理。2026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澧自资信答复〔2026〕13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对基本事实(包括收储起因、残值收储依据、收储价格说明三个部分)、调解情况、处理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申请人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复议请求及意见内容,结合被申请人答复材料内容,本复议机关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澧自资信答复〔2026〕13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澧自资信答复〔2026〕13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正文分为基本事实、调解情况、处理情况三大段落。基本事实阐述了被申请人所调查的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协议书》的订立及履行过程,调解情况阐述了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信访诉求的过程中所认定的法律意见,处理情况中告知不服本答复的救济途径,未对申请人作出新的行政处理行为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故澧自资信答复〔2026〕13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应属于信访事项答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引导申请人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等程序进行救济,而非告知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救济,对于该告知错误,本复议机关在此指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 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0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湘易办
  • 政府领导
  • 网上信访
  • 返回顶部
  •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