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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6〕74号

发布时间:2026-08-19 11:35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申请人:余**,男,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澧县公安局,住所澧县澧浦北路政法大院。

法定代表人:梁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4月3日作出的澧公(龙)决字〔2026〕第042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5月15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年5月22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并延期审理了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4月3日作出的澧公(龙)决字〔2026〕第042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1.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下注赌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始终主张其在现场仅为围观状态,未实际下注参与赌博,亦未提供赌资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被申请人证据链严重断裂,未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要求的证明标准。2.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严重超过法定期限,构成程序违法。其于2026年4月3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直至5月26日才在申请人主动索要的情况下交付申请人,送达期限长达39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3.申请人被执行行政拘留后,被申请人未依法及时通知申请人家属,构成程序违法。该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4.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处罚过重,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即使认定申请人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形,因申请人此前并无任何行政违法记录,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其行为仅为在场围观,未实际参与下注赌博,亦未为赌博提供条件,社会危害性极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一般情节的赌博违法行为仅处5日以下拘留及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被申请人未认定任何“情节严重”的具体事实,却对申请人处以15日拘留及3000元罚款处罚,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申请人不服,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本人身份证、案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1.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2026年4月2日14时许,被申请人在澧县**镇***社区一民房内查获流动赌场,该赌场内有多人以“押单双”的方式赌博。该赌场位于**镇正街,处于人群密集位置,周围民房、九小场所集中,且距离**镇中学步行距离不足一公里,参与赌博的有20余人,有多名同案人员指认申请人在该赌场内下注参赌且申请人拒不交代参与赌博的事实,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此种情形下不需要再认定财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适用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3000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2.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后于2026年4月3日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当日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了复议、诉讼权利,行政拘留决定也于当日告知家属。以上文书申请人均已签字并捺指印确认,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程序合法。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查明:2026年4月2日14时许,被申请人在澧县**镇***社区一民房内查获流动赌场,该赌场内有多人以“押单双”的方式赌博。经民警现场勘查,该赌场位于**镇正街,处于人群密集位置,周围民房、九小场所集中,且距离**镇中学步行距离不足一公里,参与赌博的有20余人。同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4月2日和4月3日,被申请人先后询问了申请人等十名参赌人员,申请人拒不交代参与赌博的事实,但其他被询问人员均指认申请人当日在该赌场内下注参赌。

2026年4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在告知笔录上手签“我不提出陈述与申辩”,并在尾部签名捺指印填写时间(2026年4月3日11时40分)确认。随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案涉澧公(龙)决字〔2026〕第042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同时告知了复议、诉讼权利。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尾部印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违法行为人: 年 月 日”,申请人在该处签名捺指印填写时间(2026年4月3日16时0分)确认。当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因赌博拟被拘留情况通过电话通知其母亲赵**,申请人在《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上签名捺指印确认。此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至澧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自2026年4月3日至2026年4月18日止)。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管辖权。本案的焦点可归纳为:一是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下注参赌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被申请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和通知家属的程序是否合法?三是案涉行政处罚是否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关于焦点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下注参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八十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虽然自述“我就进去看了一下,我没有玩,我就在旁边看了一下就被你们抓过来了”,极力否认参与赌博,但其他九名证人均为同日在场参赌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表达意志,陈述的是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能够准确从照片中指认出申请人,其证言与其它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无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收集证据存在违法行为,故证言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焦点二。被申请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和通知家属的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本案中,案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尾部印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违法行为人: 年 月 日”,申请人在该处签名捺指印填写时间确认,不存在送达该文书严重超过法定期限之说。《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上载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因赌博拟被拘留情况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通知申请人母亲赵**,申请人在该通知书尾部签名捺指印确认,不存在未依法及时通知家属的行为。

关于焦点三。案涉行政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三)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四)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六)有立功表现的。”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参赌人数累计10人不超过20人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为处12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未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不符合关于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且该赌场位于**镇正街,处于人群密集位置,周围民房、九小场所集中,距离**镇中学步行距离不足一公里,参与赌博的远超10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3000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6年4月3日作出的澧公(龙)决字〔2026〕第042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澧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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